姜新先生、陈征先生、谢刚先生:
因你们操纵“新华锦”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姜新、陈征、谢刚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姜新、陈征、谢刚共同操纵行为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姜新处以120万元的罚款,对陈征处以120万元的罚款,对谢刚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4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755-88666521),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们对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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