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4-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宝鸡方维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宝鸡财华智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最终控制人为宝鸡市财政局。
3、本次权益变动暨实际控制权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2024年6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被司法拍卖结果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披露了公司原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所持有公司21,333,760股无限售流通股票于2024年6月14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并被宝鸡方维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方维同创”)竞得的相关事项。
公司于近日收到方维同创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完成并出具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东方恒正出具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概述
1、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方维同创于2024年06月14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京东网开展的“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1,333,760股流通股票”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24)津执恢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等股份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归方维同创所有。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股份已于2024年7月4日过户登记至方维同创名下。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完成后,方维同创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1,333,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1%。方维同创及相关各方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可支配表决权对应的股数具体情况如下:
2、方维同创基本情况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方维同创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前,东方恒正为步森股份控股股东,王雅珠女士为步森股份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后,东方恒正失去步森股份控股股东地位,方维同创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1,333,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1%,成为步森股份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方维同创,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宝鸡财华智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最终控制人为宝鸡市财政局。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亦未违反相关承诺。
2、本次权益变动暨实际控制权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维同创与东方恒正及王雅珠女士筹划表决委托事项尚在进行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方维同创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扫描件;
2、东方恒正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扫描件。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8日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步森
股票代码:0025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宝鸡方维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住址/通讯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盛世广场投资大厦20层2013室
股份变动性质:参加司法拍卖,致拥有股份数量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等有关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八、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方维同创的普通合伙人财华智远持有方维同创0.923%合伙份额,并担任方维同创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方维同创的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方维同创,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根据方维同创股权结构图、《宝鸡方维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相关约定,方维同创由财华智远控制,财华智远由宝鸡财投控制,宝鸡财投由宝鸡市财政局全资持有并控制,即方维同创的实际控制人为宝鸡市财政局。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方维同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宝鸡财华智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方维同创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宝鸡市财政局。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外投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信息披露义务方维同创外,财华智远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宝鸡财投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宝鸡市财政局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简要财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维同创系成立于2024年6月7日的新设主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尚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对外投资。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设立至今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当前投资价值的认同及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通过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充分借助自身的资源整合优势,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实力,提高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相关明确计划,但不排除择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根据《宝鸡方维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投资等各项投资管理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策及执行,其他有限合伙人放弃表决权。
2024年6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财华智远出具《宝鸡方维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书》,同意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
2024年6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宝鸡方维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会议决议》,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维同创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竞得东方恒正所持有的上市公司21,333,76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的14.81%)。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拥有上市公司单一最高比例表决权的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方维同创,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财华智远,最终控制人为宝鸡市财政局。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方维同创可支配表决权对应的股数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通过执行法院裁定方式实现:
2024年06月1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方维同创通过竞买号230872011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以人民币162,349,913.60元的价格竞得竞得东方恒正所持上市公司股份21,333,760股(占总股本的14.81%)。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交易受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未披露的补充协议,亦不存在其他特殊安排。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根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成交确认书》,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上市公司21,333,760股股份,拍卖成交价格为162,349,913.60元,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缴纳相关款项。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上述所支付资金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方维同创承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并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来源于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上市公司因其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改变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及其实际情况行使股东权利,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进行调整。
若未来调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所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性。
为进一步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本单位承诺: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会在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同)担任经营性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独立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独立于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的情形。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单位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
2、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
3、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本单位承诺与本次变动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业务独立。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以上承诺在本单位作为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本单位保证严格履行以上各项承诺,若因本单位或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损失,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1、同业竞争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形。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和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为了避免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本单位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下同)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亦未对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二)本单位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避免本单位(包括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下同)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如本单位未来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或商业机会,本单位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上市公司转让业务或商业机会、实施资产重组或剥离、清算注销等,确保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
(三)在本单位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本单位保证严格履行以上各项承诺,如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1、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2、 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和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尽量减少和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单位承诺: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单位(包括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下同)将尽量减少、避免与上市公司(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与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审批流程及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单位不会利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单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条件或利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单位将合法审慎地行使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并依法履行义务,保证不违规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上市公司违规为本单位提供担保,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及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上承诺在本单位作为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本单位保证严格履行以上各项承诺,如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维同创系成立于2024年6月7日的新设主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625亿元已经完成实缴,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尚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对外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财华智远于2024年5月9日成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已经完成实缴,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尚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对外投资。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程序文件;
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5、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所做出的相关承诺;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9、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况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的主要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宝鸡方维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李 红
2024年7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宝鸡方维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李 红
2024年7月5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宝鸡方维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李 红
2024年7月5日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步森
股票代码:0025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
注册地/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杉创意园三区1号楼-1层4单元10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王雅珠
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股份变动性质: 执行法院裁定,致拥有股份数量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步森”)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步森股份拥有权益的情况。不存在减持股票的行为。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概况
2、股东情况
3、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除东方恒正外,王春江还担任上海恩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北京联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董事长、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河北融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上海联彻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金兴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易联众赢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恩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监事、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清畅天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正源信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邦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职务。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王雅珠女士基本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步森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执行司法裁定,系被动减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计划。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决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及股权控制结构的变化情况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2,400,000股股份,占步森股份总股本的15.55%。
2、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9,161,500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占步森股份总股本的27.19%。
(二) 本次权益变动后
1、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066,24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步森股份总股本的0.74%。
2、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7,827,740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占步森股份总股本的12.3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书,该院于2024年6月13日至14日委托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对东方恒正持有的上市公司21,333,760股股股票进行拍卖,并已拍卖成交,上述股票占步森股份总股本的14.81%。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受让方取得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四、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将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入或卖出步森股份股票的行为。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股份存在质押冻结并涉及诉讼,不排除因执行司法裁决而被动减持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2024)津02执恢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4、本报告文本。
二、备查文件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4年7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签署:
一致行动人(签名):王雅珠
2024年7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4年7月5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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