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4号),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5,318,350股新股。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9,730,481股,发行价格18.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86,959,994.7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9,327,398.8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7,632,595.8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12日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BJAA5B0002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2024年4月26日、2024年5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议案》。鉴于公司原募投项目“应急救援用高性能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和“功能化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同意将上述两个项目建设完工后的节余募集资金约30,865.09万元(含银行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扣除预计待支付款项后的银行结算余额为准)全部投入全资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高分子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院”)的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2024年7月8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自贸区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研究院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7月8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烟台泰和新材高分子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自贸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一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自贸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110601011601755976,截止2024年7月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31,000.00万元。
2、甲方二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8080180800131231,截止2024年7月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0万元。
3、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4、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5、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6、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勇、徐焕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9、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0、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1、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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