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4-161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8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8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8日(星期一)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春景路8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Paul Xiaoming Lee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3人,代表股份数量262,406,2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536%(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77,756,09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7,808,18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69,947,913股),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200,044,0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242%。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67人,代表股份数量62,362,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94%。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1人,代表股份数量67,216,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9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341,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54%;反对6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7,151,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040%;反对6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9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含)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330,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12%;反对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2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7,140,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874%;反对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含)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何佳欢律师、孟怡律师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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