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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24-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可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现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2024年7月3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二、公司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股东名册。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24-029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后续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或注销。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2.30元/股(含),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3,478,260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2.04%,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21,739,130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02%。具体回购金额及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使用的资金和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2、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4、相关风险提示

  (1)如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如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公司确需变更或者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更或者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鉴于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的基础上,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或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施行。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回购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4年6月2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36元/股,2024年5月24日收盘价为1.74元/股,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1.84%,计算公式为(1.74-1.36)/1.74*100%=21.84%,超过20%。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回购指引》规定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公司股份的条件。审议本次回购的董事会召开时点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30元/股(含),该价格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五)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1、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本次回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择机出售,并在三年内全部转让。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的三十六个月内转让完毕,尚未转让的已回购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

  3、公司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30元/股,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1,739,130股至43,478,260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为1.02%至2.0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本次回购期内,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亦相应调整,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提前达到最高限额(差额金额不足以回购100股公司股份),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依法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按照公司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3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下限约为21,739,130股,回购股份下限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02%;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上限约为43,478,260股,回购股份上限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2.04%。若回购股份全部实现出售,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出售,导致全部被注销,则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380,389.0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98,790.52万元,流动资产为203,076.6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4.03%。若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根据2024年3月31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的2.63%,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0.12%,占公司流动资产的4.92%。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的资金总额进行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自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增持公司股份,合计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含)。公司于2024年6月8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自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6月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1,539,8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10%,合计增持金额为2,022.94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将遵守《回购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本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6个月暂无明确的减持计划。

  上述主体后续拟实施相关计划的,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若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转让完毕,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本次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注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严格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十一)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次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项,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回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在回购期内决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4、办理相关报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5、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上述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7月4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及《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三、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回购指引》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筹措到位情况

  根据公司货币资金储备及资金规划情况,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可根据回购计划及时到位。

  五、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回购指引》的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二)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三)公司将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四)如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公司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五)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六、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一)如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二)如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公司确需变更或者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更或者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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