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4-057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Pusan Cables & Engineering Co., Ltd(以下简称“釜山电缆”)。
● 本次担保金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线缆”)为釜山电缆担保人民币6,600万或其等值的美元及美元330万。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4年度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4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26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
公司2024年度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的安排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在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公司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支行(以下简称“星展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G/FTZ/SN/118782/24)为釜山电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Pusan Cables & Engineering Co., Ltd釜山电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玉龙
注册资本:1,341,810万韩元
成立日期:2019年1月17日
住所:183, Gwahaksandan-2-ro 19beon-gil, Gangseo-gu,Busan,Republic of Korea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钢材铁丝,通讯仪器及通讯器材,直接出口及代理(委托)出口业务,非住宅建筑租赁业、商业咨询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3年12月31日,釜山电缆总资产人民币57,971.2万元,净资产人民币9,042.2万元,资产负债率84.4%。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82,714.77万元,净利润人民币3,461.74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星展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为釜山电缆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权利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支行
鉴于
Pusan Cables & Engineering Co.,Ltd(以下简称为“债务人”)已经或将要与权利人办理贷款、融资或/及服务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衍生产品交易、汇率衍生产品交易、债券衍生产品交易、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前述衍生产品交易的组合)等银行业务(以下合称“银行业务”),并就此签署银行业务合同(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替代文件、具体的交易记录、交易凭证、交易确认书等,以及权利人与债务人就银行业务不时达成的任何其他业务合同、协议,以下合称“主合同”)。
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根据主合同在债权确定期间与权利人办理的所有银行业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现经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本合同如下条款,以资各方遵照执行。
1. 担保主债权
1.1权利人自2024年6月18日至2029年6月17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以下简称为“债权确定期间”)向债务人签发的各类型授信函及/和债务人签署的各类型业务合同、协议、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协议(包括其任何不时的变更、补充和修订)。
1.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权利人向债务人提供贷款、融资及/或服务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债权确定前已经产生。
1.3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为人民币6,600万或其等值的美元及美元330万。
1.4为避免歧义,上述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并不意味着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额度,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金额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应以主合同为准。
2.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直至主合同项下的相关银行业务项下债务人债务最终履行期届满之后3年止,最终履行期指债权确定期间所发生债务的最晚到期日或权利人另行宣布的提前到期或提前终止日。在保证期间,权利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 保证范围
3.1保证人同意:一经权利人要求,立即向权利人清偿权利人根据主合同在债权确定期间与债务人办理的银行业务项下债务人应向权利人支付的所有主债权、及其所有的相关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等)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权利人支付而尚未完全支付的其他所有债务,以及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权利人赔偿的全部损失(以下简称“担保债务”)。
3.2为避免疑义,即使任何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等)及任何其他债务、损失发生在债权确定期间终止后,也仍被视为担保债务。保证人确认,如实际担保债务超出本协议所规定的最高债权额度,或者权利人实际与债务人办理的贷款、融资、服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债务,在办理后因汇率变化而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度的,保证人同意对因此而超出的部分也承担保证责任。如权利人实际与债务人办理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债务,在办理后因交易市场变化而超出最高债权额度的,保证人同意对超出的部分也承担保证责任。
4. 保证性质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是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53,751,4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9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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