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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150        证券简称:万朗磁塑       公告编号:2024-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朗磁塑”)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000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同意注销因激励对象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0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于2024年5月16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自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未有债权人申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之“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三)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重大违规被公司辞退、劳动合同到期本人不愿意续签等,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持有的7,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等安排,公司有权单方面回购注销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核心骨干员工张霞1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7,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238,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申请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账户号码:B885546068),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张霞女士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7,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7月12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万朗磁塑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照《公司法》《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登记等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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