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35 证券简称:中重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25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17.73元/股(含)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7月17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本文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1)。
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
1、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2024年5月31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及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及转增总额。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重科技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根据《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2、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的计算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5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7.73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将于2024年7月17日生效,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50,000,000-1,154,800)×0.20÷450,000,000≈0.1995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50,000,000-1,154,800)×0.40÷450,000,000≈0.399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5-0.1995)÷(1+0.399)≈17.73元/股(含,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以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计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820,079股(含)至5,640,158股(含),约占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总股本的0.45%至0.90%。具体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实施完毕或回购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三、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603135 证券简称:中重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7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31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和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450,000,000股,扣减同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1,154,800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448,845,200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9,769,040元(含税),转增179,538,08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629,538,080股。
(2)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48,845,200×0.2)÷450,000,000=0.1995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448,845,200×0.4)÷450,000,000=0.399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95)÷(1+0.399)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马冰冰、谷峰兰、旭辉恒立(天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旭光久恒(天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
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元。
(6)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629,538,080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0.29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2-86996186
特此公告。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603135 证券简称:中重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9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期业绩预告适用于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的情形。
● 公司预计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000万元到3,500万元,同比减少63.53%到68.74%;预计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500万元到2,000万元,同比减少79.03%到84.27%。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000万元到3,5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6,096.24万元到6,596.24万元,同比减少63.53%到68.74%。
预计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500万元到2,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7,537.00万元到8,037.00万元,同比减少79.03%到84.27%。
二、上年同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596.24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537.00万元
每股收益:0.24元/股
三、本期业绩预减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
2024年上半年,受钢铁行业下游市场需求不及预期等因素影响,钢铁行业客户对未来市场预期持谨慎态度,减少了资本支出,推迟了部分设备的更新和升级计划。部分客户选择推迟已订购设备的交付时间。这导致公司在报告期内无法按计划完成产品投产交付,无法确认相应收入,影响了报告期的业绩表现。
由于公司承接的冶金智能装备生产线订单具有较长的生产周期,通常超过一年。这意味着从订单签订到产品交付和收入确认存在显著的时间跨度。随着在手订单的逐步推进,预计在2024年下半年,公司将陆续完成并交付部分始于2023年签订的订单,这将有助于逐步确认收入,改善业绩表现。
(二)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
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的非经营性损益金额预计约1,5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系本报告期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以及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所致。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基于自身专业判断进行的初步核算,未经审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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