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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4-057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17.64 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17.49 元/股(含)。

  ● 回购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2024年7月16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 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5日,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亨通光电”)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即从2024年1月15日至2025年1月14日。具体内容详见于2024年1月16日、2024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亨通光电:2024-003、2024-007号)。

  二、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元(含税),即以 2,422,575,630 股(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2,466,734,657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数量 44,159,02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63,386,344.50 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6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披露的《亨通光电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号)。

  根据《亨通光电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三、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7.64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7.49 元/股(含),自2024年7月16日起调整,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422,575,630×0.15)÷2,466,734,657≈0.15元/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7.64-0.15)÷(1+0)≈17.49 元/股。

  四、 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4-056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

  公司总股本2,466,734,657 股,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44,159,027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2,422,575,630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422,575,630×0.15)÷2,466,734,657≈0.15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2,422,575,630×0)÷2,466,734,657=0

  即,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1+0)=前收盘价格–0.15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崔根良先生、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3430985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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