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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1331      证券简称:胜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4-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获2024年5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情况

  (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以公司2023年12月31日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总股本16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16,80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合计转增33,6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01,600,000股(转增股数系公司自行计算所得,最终转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转增结果为准),转增金额未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公司权益分派具体实施前如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再融资新增股份等原因发生股本变动的,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回购账户股份不参与分配),公司将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二)自公司分配方案披露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168,000,000股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无需调整。

  (三)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四)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00000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68,000,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201,600,000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一)本次所送(转)股于2024年7月17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二)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三)首发前限售股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7月5日至登记日:2024年7月1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所转增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24年7月17日。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八、调整相关参数

  (一)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201,600,000股摊薄计算,2023年年度,每股净收益为-0.1962元。

  (二)公司相关股东在《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就关于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如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亦作相应调整。

  九、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经济开发区和平路5000号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咨询联系人:宋海贞、杨鑫

  咨询电话:0535-8882717

  传真电话:0535-8882717

  电子邮箱:senton_energy@senton.cn

  十、备查文件

  (一)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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