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2 证券简称:达梦数据 公告编号:2024-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裁定结果为驳回起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达梦数据”)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鄂0192民初10510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晶、刘少鸿、刘牧心、刘嘉西起诉公司并将龚海艳列为第三人的请求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2001年7月27日武汉达梦数据库有限公司(达梦数据前身)向龚海艳签发的《股权证明书》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达梦数据承担。
上述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达梦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之“(二)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份代持情况”之“3、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的相关说明。
二、 本次诉讼的一审裁定结果情况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鄂0192民初1051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龚海艳作为原告提起的(2022)鄂0192民初8218号案件中,《股权证明书》是重要的证据,在该案审理中涉及对《股权证明书》效力的审查和评判。范晶、刘少鸿、刘牧心、刘嘉西又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证明书》无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构成重复起诉,故本案应当驳回范晶、刘少鸿、刘牧心、刘嘉西的起诉。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范晶、刘牧心、刘嘉西、刘少鸿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范晶、刘牧心、刘嘉西、刘少鸿。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裁定结果为驳回起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同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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