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0元/股(含),回购金额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予以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完成出售,若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出售的,未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7月10日,公司累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数量70,0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3%,最高成交价为1.4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9,850,75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既定方案,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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