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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11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公告编号:2024-05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09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279,427,79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0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9,440,040.96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本次红利发放分为委托发放和自行发放。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的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09元;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188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1881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209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98-31669317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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