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4-06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之一的柯康保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8,192,742股,占公司总股本股的15.65%。
●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之一的柯康保先生累计质押6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6%,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8.72%。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公司于2024年7月9日获悉控股股东之一的柯康保先生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补充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1、 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单位:股
2、 本次被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用于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月11日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4-070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二审已裁定,拟提起再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柯金龙为被告人。
● 涉案金额:被告单位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柯金龙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的二审裁定结果对公司损益影响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
一、本次诉讼的一审情况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原告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为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被告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柯金龙;诉讼机构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及《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2024年4月13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等相关公告,根据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刑事判决书》,一审的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2、被告人柯金龙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就上述判决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二审的《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裁定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拟提起再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该诉讼涉及茂名子公司历史的批发业务,业务收入规模占比较低,公司主营业务集中在连锁药店零售业务。
柯金龙本人目前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参与公司任何的经营管理事务,本次柯金龙涉及诉讼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的二审裁定结果对公司损益影响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止到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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