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8 证券简称: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2
债券代码:123218 债券简称:宏昌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1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周四)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周四)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宏路788号。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召集。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宝宏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9,232,5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9698%,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5,986,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062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46,1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077%;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2名,代表的股份数3,246,1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07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986,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46,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301008 证券简称: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3
债券代码:123218 债券简称:宏昌转债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2亿元(其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额度为不超过1.9亿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闲置募集资金额度为不超过2.3亿元)、使用自有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近日,公司使用部分自有募集资金进行了现金管理,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 投资风险
1、 虽然投资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 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 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 针对风险,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 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明确好投资产品的金额、品种、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做好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在上述投资理财产品期间,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产品与保管情况的审计监督,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及闲置自有资金与保管情况开展内部审计。
4、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通过适度现金管理,可以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本公告披露前十二个月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截至公告日,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具体如下:
(1)已经到期的理财产品情况
(2)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未到期余额为人民币11,000万元(含本次新增),占用于现金管理的闲置募集资金额度的26.19%;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11,200万元,占用于现金管理的自有资金额度的37.33%。
上述未到期余额未超过公司授权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范围。
五、备查文件:
1、兴业银行挂钩上海金二区间看涨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2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1日下午15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陆宝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4年7月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5,98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062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46,1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07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9,232,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969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股份数3,246,1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077%。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徐 峰
谢南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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