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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历程、研发过程及研发投入测算
自1991年索尼推出圆柱形18650锂电池,到2020年特斯拉推出4680大圆柱,29年来圆柱形电芯不断在进行工艺和尺寸优化。在此背景下,公司也在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和布局,逐步从18650系列电芯延伸至大圆柱锂电芯业务。
公司在2020年前对大圆柱锂电芯进行了市场调研和项目立项,历经大圆柱锂电芯方案设计、产品开发阶段以及产品小试阶段,并在2023年成功掌握具备大圆柱锂电芯的量产工艺。
公司在2022年投入2条高自动化的大圆柱生产线设备,2022年底基本调试完成,2023年初正式投入使用,具备量产条件。
2021年度至2023年度,公司对大圆柱锂电芯的研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下游应用情况
公司34145大圆柱锂电芯主要应用于15度电以内的轻型动力和轻型储能市场,例如两轮国标车、换电和共享两轮车、电动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轮椅、家庭储能、便携储能、小型工商业储能、AGV等市场。此外,公司在研的钠电系等大圆柱产品可扩展至高能量密度、低温和高倍率市场应用,例如:A00级车、启停电源、通信基站、极地科考基地、北方智能微网、电动雪地车辆、低温船舶应用、动力稳定器、电网备用应急源、轨道交通等应用市场。
四、大圆柱锂电芯主要客户及收入确认依据
2023年度,公司直接对外销售的大圆柱锂电芯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大圆柱电芯的境内销售以货物运至指定地点且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境外销售以报关手续完成后确认收入。
五、原材料及成本核算方式及相关依据
大圆柱锂电芯的成本核算方式主要为:生产运营部负责制定产品生产计划、组织管理生产,通过ERP系统的产品BOM表生成生产派工单,以各生产车间作为成本中心归集料、工、费,将各成本中心的生产派工单对应的存货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产成品分为多个生产步骤,在产品各工序需领用上一工序所形成的半成品,直至生成产成品,产品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构成,主要产品成本核算、归集和分配有关的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1)直接材料:大圆柱锂电芯的直接材料主要为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其他组件等;生产管理人员依据订单需求开立生产派工单安排生产,生产人员依据生产派工单所需的物料需求清单到仓库领用对应材料,生产中耗用的直接材料通过生产派工单归集到对应产品的生产成本中。系统依据生产派工单的发料信息核算对应材料的成本,计算出领用产品直接材料成本。
(2)人工成本的归集:人工费用主要核算与生产活动直接相关的人员工资、福利费、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按成本中心归集当期发生的薪酬等人工成本作为直接人工;直接人工按各个生产派工单所耗费的工时等因素作为分配系数分摊。
(3)制造费用的归集:制造费用为间接从事生产的成本中心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是间接人工、折旧、能耗、物耗费等;依据生产工时作为分配因子进行分配。
在月末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产成品的出库单价,在确认销售收入时按已销售产品情况结转相应的营业成本。
六、大圆柱锂电芯主要供应商
2023年度,公司大圆柱锂电芯前五大供应商对应采购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七、大圆柱锂电芯毛利率
2023年度,公司大圆柱锂电芯的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大圆柱电芯业务处于投产初期,产量及良率均在爬坡阶段,单位产品制造成本偏高;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环境放缓,新能源行业产能过剩,2023年正极材料持续下滑,引起电芯价格不断下跌,大圆柱原材料备料成本较高,导致大圆柱成本高于售价,毛利率为负。
八、大圆柱市占率、在行业中是否具有显著产品优势
公司规划的年产能1.5GWh的大圆柱电池基地一期已在东莞市望牛墩完成投产,拥有全球首款34系列圆柱电芯产线。依据研究机构EVTank联合伊维经济研究院共同发布的《中国大圆柱锂离子电池行业发展白皮书(2024年)》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全球大圆柱电池出货量不足5,000万只。2023年,公司34系列大圆柱电池的出货量为114.61万只(包括应用于轻型车锂电池等公司其他产品的大圆柱锂离子电芯),据此测算,公司2023年在大圆柱电池市场占有率约为2.29%。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大圆柱电池处于量产初期,客户对新产品需进行一定时间的产品匹配和验证。
公司大圆柱电池选择全极耳揉平结构设计,提升集流体与电池极柱之间的导流面积并提高电池的安全性,通过了行业最严格的针刺实验,保障了产品质量以及安全。公司大圆柱电池可以兼容多种化学材料体系,通过不同化学体系设计电池容量并能达到灵活布局,使两轮车电池组空间利用率达80%以上;同时钢壳结构可以兼容多种焊接工艺,采用模块化设计,通用性强,适用绝大多数国标车型。公司大圆柱电芯已成功应用在公司轻型车用锂离子电池等产品上,获得海内外目标客户的认可。综上所述,公司大圆柱电池在两轮车市场具备一定的产品竞争力,但市场拓展仍需一定时间。
(5)补充披露近三年公司原材料采购情况,包括采购政策、每年度前五大供应商名称及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采购产品名称类型、采购规模、交付情况等,并结合原材料公开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说明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公允、相关备货政策是否审慎合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并说明相关原材料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形,是否在原材料采购方面存在经营决策失误,公司为应对相关情况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己在《2023 年年度报告》之“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72、资产减值损失”之“其他说明”补充披露如下:
一、公司采购政策
公司采购计划部门根据年度产能规划需求,与主要供应商签订战略协议,保持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建立健全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对物料采购的请购、供应商开发及管理、询价及审批、订单下达、物料交期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并建立供应链管理信息化系统,提高供应链管理的效率。
二、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类型、采购规模、交付情况及关联关系情况
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类型、采购规模、交付情况及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已合并列示。
三、结合原材料公开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说明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公允、相关备货政策是否审慎合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电芯、电子料、结构件、正极材料等,各类材料近三年来的采购价格及市场情况如下:
1、电芯
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公司电芯的采购均价分别为8.13元/颗、11.44元/颗和10.32元/颗,呈现先升后降的情形,与市场价格趋势一致,价格公允。根据同花顺的数据,国产中端容量型圆柱(2000mAh/18650)锂电芯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如下:
国产中端容量型锂电芯的价格波动情况
单位:元/颗
公司电芯采购价格高于上述市场价格的主要原因系:一是,公司采购的电芯包含部分LG等海外高端品牌电芯,其价格相对较高;二是,公司采购的电芯的容量高于2000mAh,其价格相对较高。综上所述,公司的采购电芯价格高于国产中端容量型圆柱(2000mAh/18650)锂电芯市场价格具有合理性。
2、电子料、结构件
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公司电子料的采购价格分别为0.41元/个、0.36元/个和0.35元/个,结构件的采购价格分别为1.06元/个、1.29元/个和1.20元/个。公司采购的电子料和结构件规格型号众多,无法获取市场价格进行对比。
3、正极材料
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公司正极材料的采购价格分别为10.63万元/吨、19.89万元/吨和11.41万元/吨,呈现先升后降的趋势,与市场价格趋势一致,公司的正极材料采购价格位于碳酸锂的价格波动区间范围内,具有公允性。根据同花顺的数据,正极材料碳酸锂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如下:
碳酸锂的价格波动情况
单位:万元/吨
公司备货政策是结合订单交付要求、采购周期、物料属性等条件,从具体项目订单维度制定具体备货政策,根据生产节奏按需进料的模式,审慎合理,符合行业惯例。
四、相关原材料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形,是否在原材料采购方面存在经营决策失误
公司原材料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其资产减值损失,可变现净值主要是以其加工生产后主要客户执行的销售价格来确定估计售价,减去根据实际生产过程后续各工序中估计的继续加工成本,以及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来确定,确认依据充分、合理,前后各期保持一致。
截至2023年末,公司原材料账面余额为16,334.32万元,计提跌价金额为791.23万元,公司未因购买原材料导致计提金额较大的存货跌价,不存在原材料采购方面的经营决策失误,不存在通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形。
五、公司为应对相关情况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在采购价格/成本管理上、备货及供应方面有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核心物料,与供应商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建立原材料市场变动预警机制,紧随公开市场价格变动,对原材料价格变化设置相应的风险评估标准;从项目维度进行成本的精细化管理;搭建供应商管理体系;对销售订单进行滚动预测,保障供应销售链条上输入与输出的相关联;对外通过资源优化、上游原材料备料、联动供应商改善工艺等方式缩短物料采购周期,对内通过工艺优化、合理生产计划、内部订单变化实时同步等缩短内部生产周期,进而提高公司对市场供应风险突发的应对能力。
[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期末存货明细表,了解公司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的具体构成情况;
2、获取存货跌价准备明细表和在手订单情况,了解存货跌价测试过程、存货跌价准备新增计提及转回或转销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充分性;
3、获取存货盘点管理制度,了解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与存货可变现净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获取报告期末企业存货的盘点表,了解企业盘点情况;
4、获取公司收入成本明细表,了解大圆柱电池的收入规模、主要客户、毛利率等情况;抽查主要客户的收入确认凭证、签收单、报关单等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了解公司主要客户的收入确认依据;
5、获取公司采购入库明细表,了解公司主要供应商、公司原材料采购情况;
6、获取公司研发费用明细表,了解公司研发投入测算、研发投入情况;
7、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大圆柱业务规模、商业模式、原材料采购决策、风险应对措施等情况;
8、通过企查查等公开资料查询公司主要供应商工商资料,了解主要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9、查阅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数据,了解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情况及市场价格对比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期及上年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及时、充分。但由于市场供需环境的变化,可能使公司产品的销售不及预期,可变现净值可能存在进一步变动,存在进一步减值的风险;
2、公司存货减值损失计提合理,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收入确认原则、成本核算方式合理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大圆柱电池在两轮车电池市场具备一定的产品竞争力;
4、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公允,公司综合考虑订单及原材料价格、结合产能及产品交付时间合理备货原材料,不存在备货政策不谨慎的情况,备货政策符合行业惯例;
5、公司原材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充分、合理,不存在通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形。未发现公司存在原材料采购方面经营决策失误。
[会计师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了解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并测试其运行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盘点、管理制度,与存货可变现净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
2、获取报告期末各类存货具体存放地点清单,分析存货分布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并执行存货监盘程序,2023年末存货监盘比例为67.43%;
3、结合对应付账款的审计,选择主要供应商函证各期采购额,应付账款发函比例为89.7%,回函比例为89.64%;采购额函证比例为87.21%,回函比例为86.93%;
4、获取存货库龄明细表,复核存货库龄计算过程;
5、获取存货跌价准备明细表和在手订单情况,了解存货跌价测试过程、存货跌价准备新增计提及转回或转销情况,复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充分性;
6、获取公司收入成本明细表,了解大圆柱电池的收入规模、主要客户、毛利率等情况;抽查主要客户的收入确认凭证、签收单、报关单等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了解公司主要客户的收入确认依据;
7、获取公司采购入库明细表,了解公司主要供应商、公司原材料采购情况;
8、获取公司研发费用明细表,了解公司研发投入测算、研发投入情况;
9、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大圆柱业务规模、商业模式、原材料采购决策、风险应对措施等情况;
10、通过企查查等公开资料查询公司主要供应商工商资料,了解主要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1、查阅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数据,了解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情况及市场价格对比情况。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上述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1、公司本期及上年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及时、充分。但由于市场供需环境的变化,可能使公司产品的销售不及预期,可变现净值可能存在进一步变动,存在进一步减值的风险;
2、公司存货减值损失计提合理,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收入确认原则、成本核算方式合理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大圆柱电池在两轮车电池市场具备一定的产品竞争力;
4、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公允,公司综合考虑订单及原材料价格、结合产能及产品交付时间合理备货原材料,不存在备货政策不谨慎的情况,备货政策符合行业惯例;
5、公司原材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充分、合理,不存在通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形。未发现公司存在原材料采购方面经营决策失误。
问题3.关于境外业务收入及远期外汇交易
根据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外销收入12.17亿元,占营业收入54.48%,海外销售存在ODM模式。同时,因美元指数走高,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出现大幅度波动,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公司审议通过《关于开展2023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拟用于外汇业务的交易金额不超过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金额,并且不超过10,000万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开展的尚未完成交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余额为2,100万美元。
请公司:(1)补充披露近三年境外业务的开展情况,按区域分布披露开展海外业务经营主体、销售产品类型、销售规模、毛利率、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收入确认政策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回款情况、当地政策环境及风险、外币结算政策及情况等;(2)补充说明截至目前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主要情况,包括交易产品名称及类型、交易金额、交易对象、发生背景、发生时间、存续期间、签订协议的主要条款、损益测算方式及发生情况、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回复]
(1)补充披露近三年境外业务的开展情况,按区域分布披露开展海外业务经营主体、销售产品类型、销售规模、毛利率、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收入确认政策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回款情况、当地政策环境及风险、外币结算政策及情况等
公司己在《2023 年年度报告》之“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61、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之“(3).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分解信息”之“其他说明”补充披露如下:
一、近三年境外业务开展总体情况
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公司境外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按区域列示开展海外业务经营主体、销售产品类型、销售规模
公司开展海外业务的经营主体主要为子公司香港博力威有限公司,香港博力威有限公司占境外销售收入比例达95%以上。2021年至2023年,公司境外收入销售的产品类型、销售区域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按区域列示境外销售收入毛利率
公司境外销售毛利率情况如下:
四、境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一)境外主要客户
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公司前五大境外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已合并列示。
(二)境外主要供应商
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公司前五大境外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五、收入确认政策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回款情况、当地政策环境及风险、外币结算政策及情况
(一)收入确认政策情况
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按照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本公司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交易价格是指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本公司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取决于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则本公司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否则,本公司于客户取得相关资产控制权的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公司出口货物以报关手续完成时点为确认收入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境外客户收入回款情况
1、境外销售收入总体回款情况
公司应收境外客户账款期末余额的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期后回款情况统计截至2024年6月30日。
2、当地政策环境及风险、外币结算政策及情况
(1)出口当地政策环境及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进口国和地区为中国香港等亚洲地区、法国等欧盟地区以及美国等北美地区。
2023年欧盟通过了《欧盟新电池法》,对电池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披露、电池护照、可再生原材料比例等进行了强制性规范。也意味着包括中国在内的动力储能电池进入欧盟市场,将直面“绿色贸易壁垒”挑战和风险。
欧洲自行车制造商协会于2017年9月代表欧盟电动车生产商,请求欧委会根据《欧盟反倾销规则》第5条对自中国进口的电动自行车整车采取为期5年的反倾销措施。2019年1月,欧委会对我国电动自行车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作出终裁,终裁自2019年1月19日起生效,征税产品为电动自行车,被征税产品欧盟海关税则号为87116010、87116090,拟定国内企业的最终合并税率为18.80%-79.30%。2023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中国的电动自行车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再调查肯定性终裁:对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出口至欧盟的电动自行车征收反倾销税率为9.9%、反补贴税率为3.9%。双反关税政策主要针对电动自行车产品,对出口型为主的电动自行车企业具有一定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境内主要电动自行车客户产品的销售区域以境外市场为主,因此对公司国内电动自行车电池的销售带来影响。未来,若欧委会双反关税政策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影响加剧或直接对国内锂离子电池出口采取反倾销措施,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级,美国制定了一系列对中国部分出口产品加征关税的政策。2024年5月,美国政府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部分商品加征关税,美国政府宣布加征关税商品中涉及电动汽车与锂电池的包括:对中国电动汽车关税税率自2024年从25%提高至100%,锂离子电动汽车电池关税自2024年从7.5%提高至25%,锂离子非电动汽车电池关税自2026年从7.5%提高至25%,电池部件关税自2024年从7.5%提高至25%,天然石墨、永磁体关税自2026年从0%提高至25%,其他重要矿物关税自2024年从0%提高至25%。如果未来美国政府继续提高关税或采取其他贸易保护措施,可能对公司的对美出口业务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2)外币结算政策
公司与境外客户主要采用美元、人民币以及欧元结算,境外客户主要所在地区并未实施对公司同境外客户合作不利的外币结算政策,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2)补充说明截至目前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主要情况,包括交易产品名称及类型、交易金额、交易对象、发生背景、发生时间、存续期间、签订协议的主要条款、损益测算方式及发生情况、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一、发生背景
鉴于公司存在较大金额的国际业务,为了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稳定经营业绩,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与银行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公司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二、交易产品名称及类型、交易金额、交易对象、发生时间、存续期间
2023年末,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产品名称及类型、交易金额、交易对象、发生时间、存续期间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远期结汇业务全部到期,交割完毕;公司目前无在执行的远期外汇业务合约。
三、签订协议的主要条款
2022年7月15日,公司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客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远期结售汇(外汇远期):指在申请日,双方约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按约定的结汇或售汇的币种、金额、汇率进行交割的结汇或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有固定交割日交易和择期交易两种类型:固定交割日的远期交易是指,乙方在向甲方申请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时约定,在未来某一确定营业日办理资金交割。择期交易是指乙方在向甲方申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时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未来某一段时间内的任一营业日为其办理资金交割”。公司选择以远期结汇及择期交易的方式委托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远期外汇业务。
四、损益测算方式及发生情况、远期外汇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将远期外汇业务认定为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确认的条件,并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报告期内公司远期外汇合约交易在各个时点的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1)签约日,公司向银行提交远期外汇合约交易业务申请后,银行审批受理,远期外汇合约公允价值为零,不进行账务处理。
(2)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期末公允价值参考合约签约银行于每一会计期末远期外汇牌价,对未到期交割的远期合约公允价值进行重估,并根据银行出具的估值通知书确定,确认远期外汇合约的公允价值变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如为正数则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如为负数则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实际交割日,将远期外汇合约交割日因交割支付或收到的对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结转远期外汇合约形成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银行出具的估值通知书确认远期外汇合约的公允价值,2023年度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为-1,793.33万元;交割日根据交割支付或收到的对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的金额为-238.83万元;2023年度因远期外汇业务导致投资损失的金额为2,032.16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九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第十九条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交易性的:(一)取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二)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三)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公司购买远期结售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确认的条件,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公司远期外汇合约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收入成本明细表,了解公司开展海外业务经营主体、区域分布、销售产品类型、销售规模、毛利率等;
2、获取公司出口退税申报表、电子口岸数据等第三方数据,核实外销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检索公司产品主要出口地当地政策环境,了解公司产品主要出口地当地政策环境及风险情况等;
4、获取远期外汇业务合约和对应的财务会计分录明细,了解远期外汇业务交易产品名称及类型、交易金额等外汇业务开展具体情况,了解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5、对于出口销售业务,通过抽样的方式检查报关单、发票、收入确认凭证等,了解境外收入确认政策合理性和真实性。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境外收入确认政策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公司境外产品销售主要销往中国香港等亚洲地区、法国等欧盟地区以及美国等北美地区,境外实施的贸易政策可能对公司出口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
3、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远期结汇业务全部到期,交割完毕;公司目前无在执行的远期外汇业务合约。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会计师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关于境外收入,年审会计师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和核查情况如下:
①了解并评价了公司关于境外销售的相关制度和内部控制;
②获取公司收入成本明细表,了解公司开展海外业务经营主体、区域分布、销售产品类型、销售规模、毛利率等;
③结合对应收账款的审计,选择主要客户函证销售额,境外销售发函比例为90.59%,回函比例为76.00%,对于未回函客户,年审会计师已全部执行替代测试程序;
④选取本年销售收入的增幅较大且金额占比较大的外销客户实施视频访谈程序,占境外销售收入的比例为32.76%;
⑤对于出口销售业务,通过抽样的方式检查发货单、报关单、装箱单等,以检查营业收入的真实性,检查的销售额占境外销售收入的比例为60.64%;
⑥对境外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⑦获取公司出口退税申报表、外管局收汇数据或电子口岸数据、中信保数据等第三方数据,并于销售收入进行核对,未发现重大差异,具体核对情况如下:
A)与出口退税申报表核对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23年公司增值税税率为13%,退税与外销总额的比率为12.80%,小于13%是由于公司在申报免抵退税额时,采用即期汇率申报,但账面外销收入系采用全年平均汇率,故存在汇率换算差异,导致退税与外销总额的比率小于增值税税率。
B)与外管局收汇数据或电子口岸数据核对情况
由于外管局系统仅能导出一年内收汇明细,审计项目组于2024年进入项目现场开展审计工作时,未能获取到公司2023年全年的外管局收汇数据,故年审会计师获取公司电子口岸数据与外销收入进行核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出口销售不需要报关的金额②中包括境外子公司直接对外销售的金额、销售折扣等。
注2:差异系汇率换算差异所致。
C) 与中信保数据核对情况如下:
公司制定了较为审慎的信用政策,对于新增外销客户一般需要在发货前预收货款,对于长期合作的客户,一般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以往合作的货款回款情况、订单金额大小等多种因素给予一定的信用期。公司在对外销收入投保时,会结合历史交易金额、回款情况、逾期记录、中信保资信报告等进行综合考虑,评判客户是否为风险客户。若某一客户被公司评判为风险客户,则针对风险客户向中信保发起投保申请,中信保批复额度后,该客户即为公司的中信保投保客户;若某一客户被公司评判为非风险客户,则公司不对其投保。故报告期内,公司未对所有外销客户的所有外销收入进行投保,公司向中信保申报的销售收入为86,630.46万元,占外销收入比例为71.16%。
2、关于境外经销业务,年审会计师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和核查情况如下:
公司以购销业务为主,经销业务为辅,均为买断式销售。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收入为23,622.84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为10.57%;其中境外经销收入为17,649.14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为7.9%。
①选取前五大经销商客户获取最终实现销售情况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PCS
注:数量包含配件数量
由上表可见,前五大经销商基本实现最终销售。
②对境外经销商实施函证程序,本期境外经销收入函证比例为78.42%,回函比例为54.96%,对于未回函客户,执行替代测试程序。
③分析各个季度经销收入情况,各个季度经销收入占比较为均匀,不存在报告期末突击销售收入的情形。
④检查境外经销商应收账款期末回款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3、检查2024年1-6月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并将2023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收入进行匹配,具体情况如下:
①境外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报告期末境外客户应收账款余额为29,710.90万元,2024年1-6月回款金额为18,244.87万元,占境外客户2023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的61.41%。未收回应收账款的客户主要为C1-2,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C1-2系公司2021年新增客户,与公司2020年新增的南非客户C1-1的股东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合作初期系C1-1为交易主体与公司进行合作,后因外汇的原因,C1-1的股东在香港注册C1-2,并且把业务转至C1-2,以C1-2为交易主体与公司进行合作,但货物直接出口至南非。
2022年开始,南非电力供应的严重短缺和安装激励政策,推动了南非户储市场的快速爆发,在2023年上半年达到顶峰。自2023年下半年以来,南非的限电情况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导致2023年南非户储市场需求的增速也有所放缓。在此背景下,公司2023年度对C1-2的销售集中在第一、二季度,符合市场行情。
2023年度,公司对C1-2销售情况及其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回款金额为当期C1-2回款的金额;
注2:C1-2系公司赊销客户,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和回款时间不一致,故销售金额与回款金额有差异。
市场爆发刺激下,数十家国内户储企业纷纷进入南非抢占市场,导致市场供需失衡。供给端的快速增长和需求端的增速放缓,导致南非户储市场形式迅速恶化,价格暴跌,库存高企,企业去库存压力陡增。受市场影响,C1-2去库存压力陡增,公司2023年第三、四季度对C1-2的销售收入骤减。
C1-2第三、四季度回款为4,917.86万元,回款情况放缓,公司高度关注C1-2的回款情况,一方面积极与客户沟通回款,协商回款计划,一方面积极协助客户升级库存产品促进销售情况,一方面与中信保沟通C1-2回款风险事项。C1-2回款虽有所放缓,但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账龄为1年以内,应收账款回款风险可控,报告期末坏账准备计提充足。
2024年1-6月,C1-2期后回款金额2,231.03万元,回款比例16.98%,公司后续会持续跟进C1-2去库存情况及回款情况,及时评估预期信用损失风险。
②复核现金流量表编制过程,分析公司 2023 年度境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收入的匹配性。2023年度境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收入相匹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境外应收账款期初余额不含上期末并表但本期不并表的丹麦子公司境外应收账款余额。
4、关于远期外汇业务,年审会计师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和核查情况如下:
①了解并评价了公司关于境外销售及远期外汇业务的相关制度和内部控制;
②根据远期外汇业务合约,结合交割日及期末即期汇率,对远期结售汇产品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测算,以确定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的金额是否正确;
③获取银行远期外汇业务估值通知单,以确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价值是否正确。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上述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1、公司境外收入确认政策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公司境外产品销售主要销往中国香港等亚洲地区、法国等欧盟地区以及美国等北美地区,境外实施的贸易政策可能对公司出口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
3、经核对,2023年度公司境外销售收入与出口退税数据、电子口岸数据等第三方数据金额基本一致;
4、公司销售给境外经销商的产品基本实现最终销售;
5、2023 年度境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当期境外营业收入相匹配;
6、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远期结汇业务全部到期,交割完毕;公司目前无在执行的远期外汇业务合约。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问题4.关于其他权益工具
根据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持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末余额59,954,178.56元,报告期内新增本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29,954,178.56元,主要是公司投资逸飞激光公允价值变动影响。
请公司:(1)补充披露投资逸飞激光的具体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投资事项的审议及披露情况、投资发生以来逸飞激光的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2)说明将对逸飞激光的投资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说明对其公允价值计量的判断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
[回复]
(1)补充披露投资逸飞激光的具体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投资事项的审议及披露情况、投资发生以来逸飞激光的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己在《2023 年年度报告》之“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之“(五)投资状况分析”之“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补充披露如下:
一、补充披露投资逸飞激光的具体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投资事项的审议及披露情况
逸飞激光系公司的上游设备供应商,为更好地推动双方技术创新升级,促进双方在储能、轻型动力等锂电池应用领域的协同发展,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对逸飞激光的投资审批;2021年9月8日,公司对逸飞激光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认缴163.6304万股,持股比例为2.292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对逸飞激光的投资未达到上述规定中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的情形,由总经理审批即可通过。公司总经理已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对逸飞激光的对外投资审批,同时公司已在《2021年年度报告》之“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之“(五)投资状况分析”之“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披露了公司对逸飞激光的投资情况。
二、投资发生以来逸飞激光的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逸飞激光是智能激光装备及创新工艺方案的提供商,专业从事精密激光加工智能装备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逸飞激光的主营产品可分为自动化产线和智能化专机,广泛应用于新能源电池的电芯、模组/PACK制造领域,同时也应用于家电厨卫、装配式建筑、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等领域。逸飞激光积累了一批优质客户资源,在新能源领域,逸飞激光与宁德时代、国轩高科等知名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家电厨卫、装配式建筑、汽车零部件等领域,与浙江美大、火星人等知名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公司自2021年投资逸飞激光以来,逸飞激光各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说明将对逸飞激光的投资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说明对其公允价值计量的判断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
根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对金融资产的分类相关规定:“第十九条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本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确认股利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规定:“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或相关附注中列报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分别反映:(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的规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第四十四条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企业每一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二)企业做出该指定的原因;(三)企业每一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公允价值;(四)本期确认的股利收入,其中对本期终止确认的权益工具投资相关的股利收入和资产负债表日仍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相关的股利收入应当分别单独披露;(五)该权益工具投资的累计利得和损失本期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的金额及其原因。”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对逸飞激光的投资属于股权投资,且股权占比在20%以下,对企业没有重要影响,可判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且公司基于非交易性的持有目的,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财务报表上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报表项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21年-2022年,逸飞激光无活跃市场公开报价,公司对上述投资以投资成本为基础,并充分考虑减值因素的影响后计算确认公允价值。2023年7月,逸飞激光于科创板上市后,存在活跃市场公开报价,公司采用2023年12月29日逸飞激光收盘价36.64元/股计算确认公允价值。2023年末,逸飞激光公允价值为59,954,178.56元,其中投资成本30,000,000.00元,本期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为29,954,178.56元。公司对逸飞激光公允价值计量的判断依据及测算过程具有合理性。
[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投资逸飞激光相关的投资协议、审议文件及对外投资制度等,了解投资目的、投资时间等;
2、根据公开信息查阅逸飞激光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股价等事项;
3、根据逸飞激光2023年12月29日收盘价,测算公司持有证券的报告期末公允价值;查阅公司年审审计师关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函证,检查证券营业部函证中公司持有证券的期末市值。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对逸飞激光的投资符合《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2、公司对逸飞激光的投资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对逸飞激光公允价值计量的判断依据及测算过程具有合理性。
[会计师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投资逸飞激光相关的投资协议、审议文件及对外投资制度等,了解投资目的、投资时间等;
2、根据公开信息查阅逸飞激光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股价等事项;
3、根据逸飞激光2023年12月29日收盘价,测算公司持有证券的报告期末公允价值;实施函证程序,向证券营业部函证公司持有证券的期末市值。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上述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1、公司对逸飞激光的投资符合《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2、公司对逸飞激光的投资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对逸飞激光公允价值计量的判断依据及测算过程具有合理性。
问题5.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4,935.05万元,同比增长236.59%,主要是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调整影响以及可抵扣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请公司:(1)补充披露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构成情况、确认依据;(2)说明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调整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影响、可抵扣亏损的形成原因及确认依据,并结合未来盈利预计等情况,说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合理性及准确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回复]
(1)补充披露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构成情况、确认依据
公司己在《2023 年年度报告》之“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29、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之“其他说明”补充披露如下: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构成情况
2022年末、2023年末,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分别为1,466.21万元、2,895.09万元和4,935.05万元。
2023年1月1日,公司递延所得税金额较2022年12月31日增加1,428.88万元,主要系公司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所致。
二、递延所得税确认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四条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023年度,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是由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预计负债、新旧租赁准则产生的税会差异(租赁负债)、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递延收益和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与账面差异)形成,具体形成原因及确认依据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的依据充分、合理。
(2)说明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调整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影响、可抵扣亏损的形成原因及确认依据,并结合未来盈利预计等情况,说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合理性及准确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调整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影响
财政部于2022年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对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比较报表及累积影响数进行了追溯调整,具体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二、说明可抵扣亏损的形成原因及确认依据,并结合未来盈利预计等情况,说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合理性及准确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2023年末,博力威科技及凯德新能源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博力威科技
2023年末,博力威科技可抵扣亏损金额为7,470.34万元,其可抵扣亏损形成主要原因如下:一方面是由于利润总额较上期有所减少;另一方面是由于研发加计扣除导致形成可弥补亏损。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自成立以来,公司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2023年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2023年研发加计扣除金额为11,671.26万元,仍形成可抵扣亏损。
公司2021-2023年利润总额分别为15,892.62万元、11,447.34万元、4,704.53万元。随着技术创新驱动产品应用范围扩大以及未来国内外市场进一步拓展,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弥补亏损,进而以未来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可对该部分可抵扣亏损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凯德新能源
2023年末,凯德新能源可抵扣亏损金额为10,942.54万元,2023年可抵扣亏损增加7,972.32万元,其可抵扣亏损形成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凯德新能源经营亏损,另一方面是由于研发加计扣除进一步形成了可弥补亏损。自成立以来,凯德新能源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2023年凯德新能源持续加大研发投入,2023年研发加计扣除金额为1,331.40万元,进一步形成了可抵扣亏损。
凯德新能源系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凯德新能源亏损可用未来10年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期限较长。2023年亏损主要是受到厂房搬迁及投产初期成本投入需求、原材料价格波动的综合影响,随着凯德大圆柱电芯投产及应用范围扩大,且后续原材料及产品价格趋于稳定,预计将恢复盈利状态,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弥补亏损,进而以未来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该部分可抵扣亏损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综上所述,对于可抵扣亏损,公司评估其未来可以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未来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按照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审计报告》、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表,了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构成情况、确认依据;
2、查阅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了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影响;
3、获取公司未来期间的盈利预测情况,向管理层了解盈利预测编制的基础,访谈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未来几年的经营计划及目标,以确定可抵扣亏损全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合理性及准确性。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充分、准确、合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会计师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未来期间的盈利预测情况,向管理层了解盈利预测编制的基础,访谈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未来几年的经营计划及目标,以确定可抵扣亏损全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合理性及准确性;
2、获取公司2024年1-3月财务报表,检查公司2024年1-3月的销售情况,并与盈利预测进行对比,分析盈利预测的完成情况及可实现性;
3、执行检查、重新计算等审计程序,复核公司可抵扣亏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及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的合理性。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上述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充分、准确、合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问题6.关于募投项目
根据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为42,212.35万元,累计投入进度72.92%。其中,“轻型车用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投入进度不符合计划的进度,主要是由于实际实施过程中受国内外形势及市场发展变化影响,项目整体进度放缓。
请公司:(1)分项目列示截至目前已投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已形成的对应资产情况,自查相关资金流向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用途的情况;(2)结合上市以来国内外形势及市场发展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具体影响,说明“轻型车用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投入进度不及预期的具体原因及补救措施。
[回复]
(1)分项目列示截至目前已投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已形成的对应资产情况,自查相关资金流向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用途的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投入募集资金43,120.02万元,具体使用及形成资产情况如下:
(下转D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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