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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周军先生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24-075

  可转债代码:113047            可转债简称:旗滨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周军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原因,周军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军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去上述职务后,周军先生仍在公司任职。周军先生的工作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95,000股,其股份变动仍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周军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谨向周军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经营发展做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24-074

  可转债代码:113047                可转债简称:旗滨转债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

  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俞勇先生于2024年1月1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A股股份数量801万股,增持金额为5,391.898万元。俞勇先生及宁波旗滨投资有限公司(俞其兵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宁波旗滨”)于2024年1月16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俞勇先生及宁波旗滨计划自2024年1月15日起的6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A股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2亿元且不高于人民币2.4亿元(含首日2024年1月15日俞勇已增持金额5,391.898万元)。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情况:截至2024年7月11日收盘,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俞勇先生本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3,713,3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5110%,累计增持金额为89,988,695.00元;宁波旗滨本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4,090,4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5251%,累计增持金额为83,943,230.00元;俞勇先生及宁波旗滨合计本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7,803,7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0361%,累计增持金额为173,931,925.00元,超过了其拟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2亿元的承诺,增持主体完成了本次增持计划的约定。

  2024年7月11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俞勇先生、宁波旗滨的通知,获悉增持主体俞勇先生、宁波旗滨已完成股份增持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 增持主体:俞勇、宁波旗滨。

  (1)俞勇

  俞勇,身份证33022619*********,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的儿子。

  持股情况:本次增持前,俞勇先生持有公司A股股份22,012,922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8203%。

  (2)宁波旗滨

  企业名称:宁波旗滨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5327302XD

  法定代表人:俞其兵

  成立日期:2003年9月24日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黄坛镇滨溪路600号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

  宁波旗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的全资子公司。

  持股情况:本次增持前,宁波旗滨未直接持有公司A股股份。

  2、 本次增持股份目的

  本次增持是俞勇先生、宁波旗滨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与实际控制人一起共同履行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

  3、 本次增持股份的种类

  普通股A股。

  4、 本次增持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

  5、 本次增持股份金额

  俞勇先生、宁波旗滨拟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2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含首日2024年1月15日俞勇已增持金额5,391.898万元)。

  6、 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

  7、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

  自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自2024年1月12日-2024年7月11日)。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8、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自有或自筹资金。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1、 2024年1月15日,俞勇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开始首次增持,增持公司A股股份数量801万股,增持金额为5,391.898万元。

  2、 2024年1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俞勇先生及宁波旗滨计划自2024年1月15日起的6个月内,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A股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2亿元且不高于人民币2.4亿元(含首日2024年1月15日俞勇已增持金额5,391.898万元)。

  3、 2024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实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首次增持之日(2024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期间,俞勇先生本次增持公司股份13,713,3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5110%,增持金额为89,988,695.00元;宁波旗滨本次增持公司股份14,090,4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5251%,增持金额为83,943,230.00元;俞勇先生及宁波旗滨合计本次增持公司股份27,803,7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0361%,合计增持金额为173,931,925.00元。

  4、 2024年7月11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俞勇先生及宁波旗滨合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7,803,7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0361%,累计增持金额为173,931,925.00元,超过了其拟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2亿元的承诺,完成了本次增持计划的约定。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俞其兵先生持有公司A股股份381,423,5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4.2136%;俞其兵先生一致行动人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A股股份681,172,979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5.3837%;俞其兵先生一致行动人俞勇先生持有公司A股股份22,012,922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8203%;综上,俞其兵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84,609,401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40.4176%。

  2024年7月11日,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俞勇先生本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3,713,3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5110%,累计增持金额为89,988,695.00元;宁波旗滨本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4,090,4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5251%,累计增持金额为83,943,230.00元;俞勇先生及宁波旗滨合计本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7,803,7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0361%,累计增持金额为173,931,925.00元,超过了其拟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2亿元的承诺,增持主体完成了本次增持计划的约定。

  本次增持后,俞其兵先生持有公司A股股份381,423,5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4.2136%;俞其兵先生一致行动人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A股股份681,172,979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5.3836%;俞其兵先生一致行动人俞勇先生持有公司A股股份35,726,222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3313%;俞其兵先生一致行动人宁波旗滨持有公司A股股份14,090,4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5251%。俞其兵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包括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俞勇先生及宁波旗滨在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12,413,101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41.4536%。本次增持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如下:

  

  注:上表数据如存在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或与前期披露数据尾差情况,主要系因四舍五入导致。

  本次增持期间,公司总股本由2,683,502,281股增加至2,683,514,269股,系公司可转换债券转股11,988股所致。

  四、律师意见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还需就本次增持披露实施结果公告;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披露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五、其他事项说明

  1、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

  2、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没有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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