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42版)
3、多次出现调整收入的合理性
最近三年的调整虽同为对部分贸易收入由总额法调整至净额法,但调整的具体原因和事实依据并不相同,具体为:
2021年调整是公司未能单独与供应商和客户进行货物验收,立信会计师认为公司为代理人而非主要责任人;
2022年公司开始单独与客户和供应商对货物进行验收,管理层认为公司在此等交易中应当为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而对相关贸易采用了总额法核算。但会计师在审计后认为,公司在部分贸易业务中获得的商品法定所有权具有瞬时性、过渡性特征,公司仍是代理人而非主要责任人,将总额法变更为净额法。
2023年调整的原因一是外销收入跨期调整;二是业务部门上传资料不全导致部分应按净额法核算的订单未全部统计。
综上所述,2023年的调整主要系外销收入跨期调整和公司业务部门上传资料不全导致应按净额法核算的订单未全部统计,2022年调整的原因主要是公司管理层和会计师对贸易收入方法的主观判断和理解不同所致,与2021年调整原因有相似处,但调整的具体原因和事实依据并不相同,调整原因具有合理性。
4、内部控制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2022年调整与2021年调整虽同为对部分贸易收入由总额法调整至净额法,但调整的具体原因和事实依据并不相同,系公司会计人员对会计准则中营业收入按照总额法与净额法确认原则认知与专业审计机构存在差异,2023年调整的原因一是外销收入跨期调整,二是业务部门上传资料不全导致部分应按净额法核算的订单未全部统计,公司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依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批再对外报出,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5日出具了《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25日出具中兴华审字(2024)第410066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并可有效执行。
【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意见】
1、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执行了以下程序:
(1)取得并查阅公司组织结构图,向公司管理层询问了解母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在业务板块中的定位、内部交易情况,各业务、各级子公司之间的协同性;
(2)取得收入成本明细表及不同产品2023年前5大客户及供应商名称、基本情况、合作年限、交易内容、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交易金额及占比、期末应收/应付款项余额、期后收付款情况、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资料并分析复核其准确性,了解与上年度排名变化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3)取得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复核消费税计算的准确性,分析对公司异辛烷业务产生的影响;
(4)向公司管理层询问了解贸易原材料业务、循环业务的业务模式、收入确认政策、成本构成情况,分析近3年调整营业收入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2、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1)公司各业务、各级子公司之间具有协同性。
(2)公司2023年前5大客户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023年前5大客户及供应商与上年度排名变化有其合理性。
(3)相关部门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降低了该产品利润率,公司因此减少了异辛烷的生产和销售。公司拟通过改进生产工艺生产具有更高品质的异辛烷产品以提升产品价格,以及向异辛烷产业链下游扩展来公司盈利空间。
(4)公司近3年调整营业收入各有原因,具有合理性,公司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持续督导机构已敦促公司进一步提高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治理水平。
【年审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公司组织结构图,向公司管理层询问了解母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在业务板块中的定位、内部交易情况,各业务、各级子公司之间的协同性;
(2)取得收入成本明细表及不同产品2023年前5大客户及供应商名称、基本情况、合作年限、交易内容、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交易金额及占比、期末应收/应付款项余额、期后收付款情况、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资料并分析复核其准确性,了解与上年度排名变化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3)取得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复核消费税计算的准确性,分析对公司异辛烷业务产生的影响;
(4)向公司管理层询问了解贸易原材料业务、循环业务的业务模式、收入确认政策、成本构成情况,分析近3年调整营业收入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2、核查结论
(1)公司各业务、各级子公司之间具有协同性。
(2)公司2023年前5大客户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023年前5大客户及供应商与上年度排名变化有其合理性。
(3)相关部门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降低了该产品利润率,公司因此减少了异辛烷的生产和销售。公司拟通过改进生产工艺生产具有更高品质的异辛烷产品以提升产品价格,以及向异辛烷产业链下游扩展来公司盈利空间。
(4)公司近3年调整营业收入各有原因,具有合理性,公司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会计师已敦促公司进一步提高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治理水平。
三、关于产能和在建工程。年报显示:(1)报告期内,公司各主要项目产能均未满产,其中部分项目产能利用率不足50%;(2)龙华化工、芜湖聚石在现有产能未满产的情况下,拟继续扩大产能规模;(3)在建工程期末余额为4.9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4.48%,其中个别项目工程进度超过98%暂未转为固定资产。
请公司:(1)结合各主要项目下游需求、竞争状况、公司产品核心竞争力、产能消耗能力等,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各项目产能未满产的原因,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2)说明龙华化工、芜湖聚石新建产能的必要性,是否具备相应的产能消化能力;(3)结合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项目工程建设的投资和建设进度、相关工程是否已完成竣工结算、是否达到可使用状态、是否存在分批启用的情形等,说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是否准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一)结合各主要项目下游需求、竞争状况、公司产品核心竞争力、产能消耗能力等,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各项目产能未满产的原因,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
2023年,公司各主要项目产能利用率、未满产的原因及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的情况具体如下:
(二)说明龙华化工、芜湖聚石新建产能的必要性,是否具备相应的产能消化能力。
1、龙华化工新建产能的必要性,是否具备相应的产能消化能力
五氧化二磷新建产能的必要性及产能消化能力:(1)原有16000吨产能项目为四条4000吨产线,已建成超过十年,相关设备设施较为陈旧,工艺也较老,需要进行更新升级。龙华化工计划扩建2万吨/年的生产线,先期建设了1万吨的生产线,该新建生产线运行后,旧产能8000吨会暂时停产或视市场情况更新升级。(2)池州聚石阻燃剂扩建项目预计在2024年内建设完成。建设完成后,该项目五氧化二磷需求量将达到1.2万吨;(3)公司五氧化二磷部分出口至欧美市场,需新建产能保证产品交付。
多聚磷酸新建产能的必要性及产能消化能力:随着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对化工产品特别是高端精细化工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龙华化工需要紧跟市场需求,通过新建产能来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该公司计划扩建10万吨产能,目前由于市场原因,先行扩建了5万吨生产线,后续根据市场需求规划建设剩下产线。
2、芜湖聚石新建产能的必要性,是否具备相应的产能消化能力
必要性:(1)单条生产线生产风险比较大,如果设备故障停机,产品交付有风险;(2)通过增加新生产线,有利于开发新客户,扩大销售额;(3)相关产品包括两种类型,可以做到专机专用。
产能消化能力:2023年下半年一号线已达成90%的产能,二号线已达成60%的产能,2023年下半年通过增加奇瑞与比亚迪项目进一步扩大了产销量;此外相关设备更新,带来了自动化升级、产品质量提升、产能提高以及制造过程费用降低,公司相关产品竞争优势明显提高,产能消化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结合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项目工程建设的投资和建设进度、相关工程是否已完成竣工结算、是否达到可使用状态、是否存在分批启用的情形等,说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是否准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
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主要判断依据为在建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1)在建项目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2)已经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其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3)后续建造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4)在建项目已经基本具备达成预定设计目标或合同要求、满足设定用途。
公司按照以上要求执行,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依据和方法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主要包括需要土建的房屋及建筑物、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主要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如下:
(1)工程部项目负责人及时向财务部提交在建工程原始单据,财务部会计人员审查相关项目的形象进度确认表、发票等原始单据的有效性并判断其为暂估入账或正式交付资产,符合转固条件的,财务部会计人员及时根据在建工程原始单据进行在建工程转固的会计处理,经主管会计、财务总监审核后入账;
(2)财务部定期对公司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进行盘点,实地查看相关资产状态及进度,确保工程实际进度与账面计提的工程进度匹配一致,确保已完工并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工程项目转固的及时性。
2、项目工程建设的投资和建设进度
根据实际投入占预算金额的比,计算项目工程建设的投资和建设进度如下:
以上工程项目均未完成竣工结算、未达到可使用状态。2024年1月安庆聚信公司、设计单位、勘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安庆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其余项目至今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也未办理验收和竣工结算。
以上在建项目存在分批启用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准确,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意见】
1、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执行了以下程序:
(1)向公司管理层询问了解主要项目下游需求、竞争状况、公司产品核心竞争力、产能消耗能力、各项目产能未满产的原因、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询问了解龙华化工、芜湖聚石新建产能的必要性,是否具备相应的产能消化能力;
(2)了解公司在建工程相关的会计政策;了解和测试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性及执行有效性;
(3)获取公司在建工程台账、合同台账,复核在建工程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取得公司主要在建工程项目相关的记账凭证、项目建设合同、形象进度确认单等凭证,了解项目的预算金额、建设周期、进度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
(5)获取并复核会计师对年末在建工程的监盘表,验证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了解在建工程的实际状态,判断是否已投入使用或存在闲置等情况;
(6)获取并复核会计师对主要工程供应商函证的控制表。
2、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1)公司各项目产能未满产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
(2)公司主要项目不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龙华化工、芜湖聚石新建产能具备必要性,并具备相应的产能消化能力;
(3)公司在建工程是基于真实的工程背景而开展,期末在建工程全部处于在建状态,不存在未及时转固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年审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1) 向公司管理层询问了解主要项目下游需求、竞争状况、公司产品核心竞争力、产能消耗能力、各项目产能未满产的原因、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询问了解龙华化工、芜湖聚石新建产能的必要性,是否具备相应的产能消化能力;
(2) 了解公司在建工程相关的会计政策;了解和测试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性及执行有效性;
(3) 获取公司在建工程台账、合同台账,复核在建工程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取得公司主要在建工程项目相关的记账凭证、项目建设合同、形象进度确认单等凭证,了解项目的预算金额、建设周期、进度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
(5) 对年末在建工程进行监盘,验证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了解在建工程的实际状态,判断是否已投入使用或存在闲置等情况;
(6) 对主要工程供应商进行函证。
2、 核查结论
(1)公司各项目产能未满产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
(2)公司主要项目不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龙华化工、芜湖聚石新建产能具备必要性,并具备相应的产能消化能力;
(3)公司在建工程是基于真实的工程背景而开展,期末在建工程全部处于在建状态,不存在未及时转固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境外业务。根据年报及前期信息披露:(1)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包括境内主体的外销收入和境外主体的外销收入;(2)2023年,公司境外销售收入118,160.74万元,同比下滑17%,境内收入同比增长1%;(3)公司境外业务毛利率为21.44%,境内业务毛利率为9.8%。
请公司补充披露:(1)按照境内主体和境外主体,分别披露外销收入、成本、毛利率及同比变动情况;(2)境外销售收入下滑幅度高于境内的原因;(3)境外业务毛利率高于境内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4)外销收入与海关数据、出口退税金额的匹配情况;(5)评估境外主体在政治环境、社会文化、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并视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公司回复】
(一)按照境内主体和境外主体,分别披露外销收入、成本、毛利率及同比变动情况。
2023年度,公司境内外主体的外销收入、成本、毛利率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境外销售收入下滑幅度高于境内的原因。
公司境外收入和境内收入业务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2023年境内收入同比下降0.03%,主要系境内收入虽然细分产品收入有所波动,但因为有增有减,因此整体变动不大。其中磷化工业务、特别是改性塑料制品中的透气膜和防护服业务,因受市场环境变化下游需求下降影响导致收入下降较多,但是改性塑料粒子中的汽车类塑料粒子、家电类塑料粒子收入因下游新能源汽车、家电类市场的发展和消费刺激政策等原因而有所增长,以及因2023年海德化工完成重整,公司完成对海德化工的收购后,液化石油气产能利用率提升,收入也出现较大增长,故虽然改性塑料制品境内收入减少,但因为改性塑料粒子中的汽车类和家电类塑料粒子、液化石油气业务的增长,综合导致内销收入变动幅度不大。
而2023年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同比下滑16.51%,主要是由磷化工、改性塑料粒子收入的下降造成的,贸易原材料收入虽然下降幅度较大,但是因其收入绝对值和占比较少,故对总体外销收入变化的影响较小,以下主要分析2023年磷化工、改性塑料粒子外销收入变化对整体外销收入下滑的影响。
(1)磷化工
单位:万元
公司磷化工产品包括阻燃剂和磷化学,其中磷化学产品包括五氧化二磷和多聚磷酸,同时阻燃剂的原材料之一为五氧化二磷,因此阻燃剂和磷化学产品属于产业链上下游的关系。受国外市场环境变化、海外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影响,导致公司2023年阻燃剂和磷化学销量皆出现下降,同时又受2023年上游原材料黄磷价格下降影响,致使阻燃剂和磷化学的终端销售价格也有所下降,综合导致公司2023年磷化工产品外销收入下降49.85%。
(2)改性塑料粒子
单位:万元
改性塑料粒子为公司的传统业务,也是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改性塑料粒子主要包括灯饰类、家电类、汽车类、线缆类等各类型塑料粒子和热熔胶,其中灯饰类塑料粒子大部分销往境外,终端产品主要应用于圣诞灯,也是公司改性塑料粒子外销收入中占比最高的一类细分产品。
2023年改性塑料粒子外销收入下降45.08%,其中主要系灯饰类塑料粒子收入下滑所致,受境外终端市场需求萎缩和原材料价格下降影响,灯饰类塑料粒子销量与销售单价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导致2023年灯饰类塑料粒子外销收入下降50.70%,进而导致改性塑料粒子外销收入整体下降幅度较大。
(三)境外业务毛利率高于境内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1、 业务结构不同系境外业务毛利率高于境内业务的重要原因之一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公司境内外业务结构不一致,国外业务以改性塑料粒子及改性塑料制品为主,占比达到92.83%;国内业务则以磷化工、改性塑料粒子、改性塑料制品、液化石油气产品业务为主,占比达到91.63%。改性塑料制品外销收入占比较高的同时毛利率也较高,而改性塑料粒子和磷化工虽然内销收入占比更高,但毛利率相比境外却偏低,故造成总体境外业务毛利率偏高。同时由于液化石油气产品只在境内进行销售,因其毛利率较低,只有5.38%,但液化石油气境内收入占比较高,达到了29.68%,进而拉低了境内销售毛利率。因此,境内外业务结构不一致是境外业务毛利率高于境内业务的重要原因之一。
2、 改性塑料粒子、改性塑料制品细分类别在国内外销售的毛利率差异是境外业务毛利率高于境内业务的另一重要原因。
改性塑料粒子、改性塑料制品境内外销售毛利率对比如下:
(1) 改性塑料粒子内外销分析
改性塑料粒子方面,外销与内销的细分产品有所不同。外销系以灯饰类塑料粒子为主,近两年平均销售占比达到70%以上,内销系以家电类、汽车类及线缆类塑料粒子为主,近两年平均销售占比达到90%以上。对于灯饰类塑料粒子来说,境外客户一般提前半年或一年下订单,境内客户则是每月下订单,2023年原材料价格下降的时候境外客户的价格已锁定,在境内外产品成本趋同的情况下,所以境外毛利率较境内要高。对于家电类、汽车类及线缆类塑料粒子,主要面向境内客户,国内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且下游应用产品和灯饰类塑料粒子也存在差异,毛利率相对较低,综上各项因素导致了改性塑料粒子外销毛利率要高于内销毛利率。
(2) 改性塑料制品内外销分析
①卫生材料(透气膜)和卫生材料(防护服膜):透气膜和防护服膜主要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冠臻科技进行生产和销售,且主要在境内进行销售。受国际公共卫生事件变化影响,公司的透气膜,特别是防护服膜业务极度萎缩,销路不畅销售单价下降,但各项固定成本仍较高,导致毛利率大幅下滑,拉低了改性塑料制品内销的毛利率。②扩散板:公司扩散板主要销往境外,主要客户包括韩国三星电子、韩国LGE供应链企业韩国NANJIN,均为全球知名的液晶显示行业领导者,因公司扩散板品质较好,产品销售定价较高,毛利率较高,进而拉高了改性塑料制品境外销售的毛利率。相对而言,国内销售的扩散板因细分产品不一样,销售定价较低,从而拉低了境内销售的毛利率。且由于2023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上升,导致换算成人民币的单位售价也较高,也会导致境外销售毛利率较高。以上因素综合导致改性塑料制品外销毛利率高于内销毛利率。
(四)外销收入与海关数据、出口退税金额的匹配情况。
1、外销收入与海关数据匹配
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包括境内主体的外销收入和境外主体的外销收入,因境外主体的出口数据无法在中国海关进行查询,因此只对境内主体的境外销售数据和海关数据进行对比。同时,因公司的境外主体会向境内主体进行采购再对外销售,在合并层面公司会将境内主体销售给境外主体的部分进行抵消,只确认最终销售的部分,但是海关数据则是包括了境内主体销售至境外主体的部分。为了保持口径的一致性,公司将境内主体的全部外销收入,即境内主体合并抵消前的外销收入和海关数据进行对比。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内主体合并抵消前的外销收入和海关数据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美元
注1:外销收入为公司账面数据,包括公司合并范围内境内主体对合并范围内境外主体的出口销售收入,即合并抵销前数据,且不包含境外主体对外销售收入。
注2:因部分境内主体全年的海关数据无法获取,上表外销收入、海关数据对应的具体境内主体公司为聚石化学母公司、奥智股份、龙华化工、湖南聚石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四家境内公司未抵销前外销收入占所有境内主体未抵销前外销收入的比例达到了80%以上。
注3:公司出口数据中有部分收入不以美元进行结算,上表统一按照2023年度的平均汇率进行换算。
2023年,公司境内主体的外销收入与海关数据存在差异,主要系时间差异和汇率差异所致,具体为海关数据的结关日期和公司外销收入确认的报关日期存在一些差异,且因为公司出口数据中有部分收入不以美元进行结算,或海关提供的数据为折算后的人民币,因公司统一折算成美元进行对比,而公司折算成美元采用的汇率与海关的存在差异,综合导致了公司外销收入与海关数据的差异。2023年,公司外销收入与海关数据的差异率为0.11%,差异较小,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
2、外销收入与出口退税金额匹配
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因公司外销收入包含境内主体和境外主体的外销收入,上表中的外销收入数据为境内主体的外销收入,且未考虑内部抵消。
2023年,公司测算出口免抵退税额与申报免抵退税额差异率为-1.33%,差异较小,主要系申报出口退税时点与收入确认时点之间存在汇率差异等原因导致。总体来看,公司免抵退税额与外销收入基本匹配。
(五)评估境外主体在政治环境、社会文化、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并视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公司境外主体主要包括位于尼日利亚的GOONITE(NG) HYGIENE PRODUCTS FZE、位于中国香港的聚石化学(香港)有限公司、香港顾嘉国际有限公司和香港奥智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越南的奥智高分子越南有限公司、位于安哥拉的聚石化学(安哥拉)有限公司和位于柬埔寨的聚石(柬埔寨)有限公司。目前聚石化学(安哥拉)有限公司和聚石(柬埔寨)有限公司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在2023年度,公司尼日利亚子公司GOONITE(NG)HYGIENE PRODUCTS FZE实现销售收入10,095.76万元(折合人民币),同比增长2.58%,占公司营业总收入2.74%;公司越南子公司奥智高分子越南有限公司实现销售收入6,199.73万元(折合人民币),同比增长188.52%,占公司营业总收入1.68%。经公司评估,公司上述境外主体在政治环境、社会文化、经营管理等方面可能会遇到以下风险:
1、国际化经营风险。当前,世界经济形势严峻,国际关系深刻调整,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影响,大宗商品供需矛盾突出,经济复苏进程缓慢且脆弱,下行风险加大;全球通胀水平较高,加之俄乌冲突冲击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不畅,对经营成本存在不利影响。部分国家财政困难,债务问题突出,项目融资难,对项目生效、项目回款产生阻碍,进而影响项目的预期收益。公司国际化经营过程中面临着项目所在国政治、经济、社会、财税及法律等诸多因素影响。公司将加大国际化专业人才配置和专业化培训力度,持续开展境外风险排查,进一步加强市场分析和所在国政策法律研究,强化境外合规管理,提升风险应对能力,持续完善风险防范责任体系。
2、生产安全风险。尼日利亚、柬埔寨及安哥拉均为发展中国家,且他们的政治与安全风险维持在较高水平,极大地增加了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的风险,也对公司在当地的项目履约和人员生命安全带来极大风险。公司建立应急预警体系,制定完善的应急撤离预案,同时加强属地化管理,不断完善项目安保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效保障员工营地、施工现场安全。
公司境外主体中,已在当地投资建设工厂并投入运营的主要为GOONITE(NG)HYGIENE PRODUCTS FZE和奥智高分子越南有限公司,2023年度二者营业收入占集团总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2.74%和1.68%,2023年末二者总资产占集团总资产比重分别为3.99%和2.03%,占比均较小。若发生上述不利情况,对公司影响较小,经评估暂不进行风险提示。
【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意见】
1、 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执行了以下程序:
(1) 检查境外收入确认的支持性文件,包括相关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单、出口报关单等资料,核实收入的发生情况;
(2) 获取会计师的函证控制表,复核会计师对重要境外销售客户执行的函证程序,报告期内会计师对境外客户的发函比例为99.65%,回函比例为77.49%;
(3) 对境外营业收入及毛利率实施分析程序,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向管理层了解不同主体境外收入及毛利率波动原因;了解和分析境外业务毛利率高于境内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4) 查阅公司出口销售金额的海关数据和出口退税数据,测试并核查公司境外收入金额与上述外部数据的匹配性;
(5) 向管理层了解境外主体在政治环境、社会文化、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2、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1) 公司已按照要求,分别披露了境内主体和境外主体的外销收入、成本、毛利率及同比变动情况;
(2) 公司境外销售收入下滑幅度高于境内,主要是因市场环境影响导致的磷化工、改性塑料粒子境外收入下降造成的;
(3) 境外业务毛利率高于境内业务主要系境内外销售业务结构不同、改性塑料粒子和改性塑料制品细分类别在国内外销售的毛利率差异等原因造成的,具有合理性;
(4) 公司外销收入与海关数据、出口退税金额基本匹配;
(5) 公司境外主体在经营中可能面临着国际化经营风险、生产安全风险,但境外主体无论从营收规模、总资产规模来看,对公司的影响均较小,因此公司未披露境外经营风险具有合理性。
【年审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1) 检查境外收入确认的支持性文件,包括相关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单、出口报关单等资料,核实收入的发生情况;
(2) 对重要的境外销售客户执行函证程序,发函比例为99.65%,回函比例为77.49%;
(3) 对境外营业收入及毛利率实施分析程序,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向管理层了解不同主体境外收入及毛利率波动原因;了解和分析境外业务毛利率高于境内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4) 查阅公司出口销售金额的海关数据和出口退税数据,测试并核查公司境外收入金额与上述外部数据的匹配性;
(5) 向管理层了解境外主体在政治环境、社会文化、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2、 核查结论
(1) 公司已按照要求,分别披露了境内主体和境外主体的外销收入、成本、毛利率及同比变动情况;
(2) 公司境外销售收入下滑幅度高于境内,主要是因市场环境影响导致的磷化工、改性塑料粒子境外收入下降造成的;
(3) 境外业务毛利率高于境内业务主要系境内外销售业务结构不同、改性塑料粒子和改性塑料制品细分类别在国内外销售的毛利率差异等原因造成的,具有合理性;
(4) 公司外销收入与海关数据、出口退税金额基本匹配;
(5) 公司境外主体在经营中可能面临着国际化经营风险、生产安全风险,但境外主体无论从营收规模、总资产规模来看,对公司的影响均较小,因此公司未披露境外经营风险具有合理性。
五、关于货币资金和应付票据。年报显示,货币资金期末受限金额4,958.69万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2,639.63万元,同比下滑64%,期末应付票据中银行承兑汇票为2,933.00万元,同比增长1041%;信用证保证金1,082.35万元,同比下滑52%,期末应付票据中信用证为10,749.97万元,同比增长32%。
请公司:结合应付票据开立规模、保证金比率、开立银行等,说明公司上述受限货币资金是否与应付票据规模及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公司回复】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应付票据开立规模、保证金比率、开立银行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年度报告应付票据分类有误,以上披露已做纠正。
保证金账面金额比按保证金比例测算的保证金应有金额多235.11万元,其中234.01万元为公司已付款但是银行未退回保证金所致,1.10万元为保证金利息。
因此,公司受限货币资金与应付票据规模及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符合行业惯例。
【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意见】
1、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执行了以下程序:
(1)取得应付票据台账,查阅公司应付票据明细账,检查应付票据按承兑人或金融机构的统计明细构成情况;
(2)取得征信报告,与账面应付票据核对;
(3)取得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承兑协议,检查开立银行、保证金比率等信息,测算保证金是否与应付票据相匹配;
(4)获取并复核会计师对期末货币资金和应付票据进行函证的控制表。
2、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公司受限货币资金与应付票据规模及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符合行业惯例。
【年审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1) 取得应付票据台账,查阅公司应付票据明细账,检查应付票据按承兑人或金融机构的统计明细构成情况;
(2) 取得征信报告,与账面应付票据核对;
(3) 取得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承兑协议,检查开立银行、保证金比率等信息,测算保证金是否与应付票据相匹配;
(4) 对期末货币资金和应付票据进行函证。
2、 核查结论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受限货币资金与应付票据规模及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符合行业惯例。
六、关于应收票据。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末应收票据余额为2.87亿元,同比增长68%;其中银行承兑汇票2.3亿元、商业承兑汇票0.58亿元。
请公司:列示前五大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方情况,包括交易背景、交易内容、关联关系、具体金额、账龄、资信情况等,是否存在款项回收及履约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充分反映应收票据的预期信用损失风险。
【公司回复】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前五大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在向客户收款时,仅接受信用等级较高的票据,以防止后续发生票据违约风险。公司期末应收票据承兑人均信誉较高且隶属于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与公司长期保持稳定合作往来,历史上未出现票据违约情况。
因此,公司考虑到承兑人资信的良好情况和历史承兑未有违约情况发生,已于2023年年末按公司会计政策对商业承兑汇票计提坏账,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可以充分反映应收票据的预期信用损失风险。
【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意见】
1、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执行了以下程序:
(1)了解与应收票据管理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并测试其运行的有效性;
(2)了解管理层对应收票据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了解应收票据历史承兑情况,评估坏账计提的合理性;
(3)取得公司报告期票据备查簿,检查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金额、出票日期、收票日期、到期日期等信息,关注背书人是否属于与公司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
(4)检查应收票据明细账,抽查部分凭证了解交易背景、交易内容,与关联方清单核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获取并复核会计师对期末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进行监盘的监盘表。
2、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上述关于应收票据的补充披露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一致,承兑方资信较好,款项回收及履约风险较低,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已充分反映应收票据的预期信用损失风险。
【年审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1) 了解与应收票据管理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并测试其运行的有效性;
(2) 了解管理层对应收票据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了解应收票据历史承兑情况,评估坏账计提的合理性;
(3) 取得公司报告期票据备查簿,检查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金额、出票日期、收票日期、到期日期等信息,关注背书人是否属于与公司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
(4) 检查应收票据明细账,抽查部分凭证了解交易背景、交易内容,与关联方清单核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 对期末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执行票据监盘程序。
2、 核查结论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上述关于应收票据的补充披露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一致,承兑方资信较好,款项回收及履约风险较低,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已充分反映应收票据的预期信用损失风险。
七、关于预付账款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年报显示:(1)公司报告期末预付账款余额为1.04亿元,其中账龄1年以上的占比34%;(2)公司报告期末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为0.58亿元,主要为预付工程、设备款。
请公司:(1)说明前五大预付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背景、交易安排、期后结转情况以及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预付账款是否符合行业惯例,部分预付账款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原因及合理性;(2)分别列式预付工程、设备款的具体内容、对应项目、预付时间,并说明预付金额较大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司回复】
(一)说明前五大预付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背景、交易安排、期后结转情况以及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预付账款是否符合行业惯例,部分预付账款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原因及合理性。
1、报告期末,公司前五大预付账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预付账款符合行业惯例
公司采购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部分原材料采购通过预付的形式,一方面主要系行业内普遍的要求,例如黄磷、聚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等大宗材料,行业内普遍采用先款后货的结算方式;另一方面公司通过签订购销协议预付货款获取了部分采购价格上的优惠,如向云南旭东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云南旭东”)采购的黄磷价格较市场价格要低。另外对于铜线供应商江西铜业(深圳)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方要求公司预付部分货款后方可提货。主要系公司向江西铜业采购采用点价交易的方式,点价是现货购销时的一种定价模式,常用在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当中,此种模式下采购方一般需要预付履约保证金才能提货,提货后保证金可冲抵货款。综上所述,公司的预付账款符合行业惯例。
3、预付账款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预付账款账龄在一年以上的主要为对云南旭东集团有限公司的预付款,主要原因为:
(1) 因黄磷行业的特殊性,向供应商采购黄磷以预付款方式为主,公司同样采用行业惯例,以预付款的方式向云南旭东进行采购,同时公司为了防止黄磷供应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和供应量不足的风险,而与云南旭东签订购销协议,预付货款锁定优惠价格,以此来规避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影响。因此预付账款金额较大,公司按月采购并抵扣,抵扣期会比较长。
(2) 2023年由于云南旭东1号黄磷电炉进行技改维修,仅有2号黄磷电炉在进行生产,总体产能下滑,黄磷供应能力严重不足,导致预付账款一直未能全部抵扣结转。另外,云南旭东受生产经营不利、产能下滑等影响,资金压力较大,也无法及时以现金偿付冲抵预付款。
为了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已于2024年3月与云南旭东签订黄磷交付承诺书,要求云南旭东按计划交付黄磷,并继续执行优惠条款,同时由云南旭东法定代表人李进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2024年5月末,云南旭东预付款期后共结转1,093.98万元,其中800.00万元通过退回货款结转,结转后预付款余额为2,391.31万元,公司对云南旭东的预付款余额进一步降低。
综上所述,公司部分预付账款账龄在一年以上,主要系云南旭东产能下滑无法及时供应黄磷、生产经营不利导致资金紧张无法及时进行现金偿付,导致公司预付账款结转较慢,进而预付账龄超过了一年,原因具有合理性。
(二)分别列式预付工程、设备款的具体内容、对应项目、预付时间,并说明预付金额较大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单位:万元
以上公司预付工程、设备款明细中,单笔预付余额大于300万元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意见】
1、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执行了以下程序:
(1) 获取会计师的函证控制表,复核会计师对预付账款执行的函证程序,确定预付账款核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对公司支付凭证、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进行检查;
(3) 向管理层了解前五大预付账款的交易背景、交易安排、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了解账龄超过一年的原因及合理性;
(4) 获取前五大预付账款期后明细账,检查期后结转情况;
(5) 向管理层了解预付工程、设备款的具体内容、对应项目等,分析预付金额较大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1) 公司已经列示了前五大预付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背景、交易安排、期后结转情况,前五大预付账款对象与上市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预付账款符合行业惯例,部分预付账款账龄在一年以上,主要系云南旭东产能下滑无法及时供应黄磷、生产经营不利导致资金紧张无法及时进行现金偿付,导致公司预付账款结转较慢,进而预付账龄超过了一年,原因具有合理性。
(2) 公司已经列式了预付工程、设备款的具体内容,包括对应项目、预付时间等,公司预付金额较大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年审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1) 对预付账款进行函证,确定预付账款核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对公司支付凭证、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进行检查;
(3) 向管理层了解前五大预付账款的交易背景、交易安排、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了解账龄超过一年的原因及合理性;
(4) 获取前五大预付账款期后明细账,检查期后结转情况;
(5) 向管理层了解预付工程、设备款的具体内容、对应项目等,分析预付金额较大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 核查结论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
(1) 公司已经列示了前五大预付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背景、交易安排、期后结转情况,前五大预付账款对象与上市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预付账款符合行业惯例,部分预付账款账龄在一年以上,主要系云南旭东产能下滑无法及时供应黄磷、生产经营不利导致资金紧张无法及时进行现金偿付,导致公司预付账款结转较慢,进而预付账龄超过了一年,原因具有合理性。
(2) 公司已经列式了预付工程、设备款的具体内容,包括对应项目、预付时间等,公司预付金额较大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八、针对境外收入未回函或回函不符合情况,会计师所履行的替代性程序及其有效性
1、 针对未回函情况,会计师所履行的替代性程序如下:
(1) 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出库单、报关单、海运提单等;
(2) 检查对应客户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3) 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销售收入,检查出库单、报关单等收入确认支持性凭据,检查收入的确认时点是否真实、准确。
2、 针对回函差异情况,会计师所履行的替代性程序如下:
(1) 向公司财务人员询问了解回函不符的原因,并获取差异调节表。回函不符主要原因是时间性差异,客户以收到货物的时间确认采购,公司根据相关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收入;
(2) 核查期后回款情况,若期后未收到回款,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出库单、报关单、海运提单等,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
3、 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境外营业收入的确认真实、准确、完整。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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