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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639    证券简称:华恒生物    公告编号:2024-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90元

  每股转增0.45股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25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9.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5股。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比例及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及转增股本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公司总股本由157,540,180股增加至157,810,315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496,6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派的股份数为157,313,715股。本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41,582,343.50元(含税),合计转增70,791,172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228,601,487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本次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0.45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7,313,715×0.90)÷157,810,315=0.8972(保留四位小数)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57,313,715×0.45)÷157,810,315=0.4486(保留四位小数)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8972)÷(1+0.4486)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和转增股本。

  (2)除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郭恒华、合肥市三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恒润华业投资有限公司、郭恒平。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9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8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8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90元。

  (6)公司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157,636,315股中包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496,6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后本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实际转增股本基数为157,139,715股,转增数(变动数)为70,712,872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28,601,487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1.96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51-65689046

  特此公告。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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