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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25        证券简称:盈趣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情况: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1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上午9:15至2024年7月1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西路100号盈趣科技创新产业园3号楼806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松华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股份480,839,9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6143%。其中:

  (一)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468,825,6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0748%。

  (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12,014,3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39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林松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以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董事吴凯庭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参加会议、董事吴雪芬女士因事未能参加会议,均委托董事长林松华先生代为出席;董事林先锋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参加会议,委托董事杨明先生代为出席;监事陈永新先生因事无法出席、监事赵超强先生因公无法出席,均委托监事会主席钟扬贵先生代为出席。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0,839,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014,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吓虹和陈宓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07 月16 日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4]第146号

  致: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魏吓虹、陈宓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告、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27日分别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年7月9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上述报刊和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下午在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西路100号盈趣科技创新产业园3号楼806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林松华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9:15至2024年7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6人,代表股份480,839,943股,占公司在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780,403,040股)的比例为61.6143%。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468,825,609股,占公司在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0.0748%;(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12,014,334股,占公司在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39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原独立董事王宪榕女士因病不幸逝世,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本次大会对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补选。本次大会选举高绍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同意480,839,94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2,014,33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中国·福州

  经办律师: 魏吓虹

  经办律师:陈  宓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林  涵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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