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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287         证券简称:德才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29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1,558,575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2023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40,0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1,558,575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38,441,425股,以该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612,971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0。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8,441,425股×0.12元/股÷140,000,000股≈0.1187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18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叶德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青岛德才君和投资有限公司、叶得森、青岛城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城高世纪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名称已变更为“青岛城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城高世纪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但尚未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东名称变更的相关事宜。】、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6410749)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含税)。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2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2-68066976

  特此公告。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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