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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一审胜诉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89         证券简称:嘉必优         公告编号:2024-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终结。

  ●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光谷”)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为共同被告。

  ● 涉案的金额: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及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在本次案件中无需承担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目前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没有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21)粤知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就原告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鸿基”)对公司提起的关于N-乙酰神经氨酸产品技术秘密纠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取得胜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中科鸿基因商业秘密纠纷对本公司、中科光谷及汤臣倍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本公司与中科光谷共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基于相关菌种组合、制备N-乙酰神经氨酸的生产和应用商业技术秘密,中科光谷利用该技术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产品,汤臣倍健明知中科鸿基的前述技术秘密,但仍恶意使用中科光谷生产的前述产品,三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中科鸿基请求判令:(1)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销毁及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和记载商业秘密的各类载体;(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召回并销毁因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而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其库存产品;(3)三被告进行公开道歉;(4)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关于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披露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公司取得胜诉。

  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7138.3元,由原告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在本次案件中无需承担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目前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没有影响。

  本次涉诉产品N-乙酰神经氨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科光谷联合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中科光谷拥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本次一审胜诉充分印证了公司N-乙酰神经氨酸产品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也充分体现了公司通过多年技术积淀,已经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和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公司有能力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好自身的知识产权,同时本次一审胜诉也为公司核心产品N-乙酰神经氨酸的市场开拓扫清了障碍,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四、其他说明

  因本次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案件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发生原告继续上诉等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不发生,则此为本案最终审理结果。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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