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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润分配调整“中贝转债”转股价格的 公告

  证券代码:603220        证券简称:中贝通信          公告编号:2024-072

  转债代码:113678        转债简称:中贝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27.45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21.00元/股

  ● 中贝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7月24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06号),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公开发行了517.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1,700万元,期限6年,并于2023年11月2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债券简称“中贝转债”,债券代码“113678”。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4月5月2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当天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3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2024年5月28日披露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71)。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根据上述转股价格调整公司中“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及派送现金股利:P1=P0-D”进行计算,调整前转股价格P0为27.45元/股,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现金股利为0.15元/股,转增股本率为0.3,则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P0-D)/(1+n)=(27.45元/股-0.15元/股)/(1+0.3)=27.30/1.3=21.0000元/股。

  即“中贝转债”转股价格由原来的27.45元/股调整为21.00元/股,调整后的“中贝转债”转股价格自2024年7月24日起生效。同时,“中贝转债”已自2024年7月16日起停止转股,将于2024年7月24日起开始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3220              证券简称:中贝通信             公告编号:2024-071

  转债代码:113678              转债简称:中贝转债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每股转增股份0.3股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35,240,37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0,286,056.40元,转增100,572,113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435,812,489股。本次转增股数系公司根据实际计算结果四舍五入所得,最终转增股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结果为准。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

  (2)李六兵、姚少军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售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435,812,489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0.33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日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7-83511515

  特此公告。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3220                 证券简称:中贝通信       公告编号:2024-073

  债券代码:113678                债券简称:中贝转债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

  总额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红利总额: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不变,派发现金红利总额由50,285,572.8元(含税)调整为50,286,056.40元(含税)。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总额:公司2023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3股不变,转增后公司总股本335,240,376股增加至435,812,489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 本次调整原因:自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公司发生可转债转股事项,致使可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及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及转增总额。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9日、2024年5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当天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3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及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同时拟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转增股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2024年5月28日披露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由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贝转债”自2024年4月25日开始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权益登记日2024年7月15日),公司总股本已由2023年底的335,237,152股增加至335,240,376股。根据规定,2024年7月16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23日)期间,“中贝转债”停止转股,公司总股本将不再因可转债转股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时“中贝转债”停止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根据上述公司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每股转增比例不变,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335,240,3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调整为人民币50,286,056.40元,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100,572,113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数增加至435,812,489股(最终转增股数及总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特此公告。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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