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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4-056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7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于2024年7月17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其中3名董事通讯方式表决,其余董事现场方式表决。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杜志学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表决,选举杜志学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期自法定程序完成日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个人简介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部分委员》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与表决,本次调整的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及委员如下:

  一、战略委员会人员组成:

  召集人:杜志学

  委  员:刘庆林、黄爱学

  二、提名委员会组成人员:

  召集人:杜志学

  委  员:叶  森、黄爱学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案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7日

  附件1:

  杜志学先生简历

  杜志学,男,汉族,1980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宁电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计划经营部计划专责、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室主任兼党委秘书,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事业部初级业务经理、铁路事业部副部长、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宁夏高铁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挂职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宁夏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现任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董事长兼宁夏宁东恒瑞燃气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

  杜志学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长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董事长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的条件。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4-057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董事长辞职的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17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董事长李昌盛先生和非独立董事李修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原因,李昌盛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及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职务,李修勇先生申请辞去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辞职后李昌盛先生、李修勇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李昌盛先生、李修勇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其辞职不会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李昌盛先生、李修勇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昌盛先生、李修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李昌盛先生履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了董事长的职责,为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和高质量发展等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李昌盛先生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李修勇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攻坚克难,持续推动深层次改革,为公司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公司及董事会对李修勇先生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4-055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7日(星期三)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7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3)互联网投票时间:2024年7月17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388号4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陈健先生。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35,268,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4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4,391,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6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87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68,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91,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87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关于选举杜志学先生为公司内部董事同意股份数:334,680,229股。

  1.02候选人:关于选举包小俊先生为公司内部董事同意股份数:334,680,273股。

  1.03候选人:关于选举哈晓天先生为公司内部董事同意股份数:334,685,723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关于选举杜志学先生为公司内部董事同意股份数:680,229股。

  1.02候选人:关于选举包小俊先生为公司内部董事同意股份数:680,273股。

  1.03候选人:关于选举哈晓天先生为公司内部董事同意股份数:685,723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冯建军、黄兴龙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监高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7日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4]383号

  致: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是一家在宁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受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冯建军、黄兴龙出席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15:00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388号408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2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2024年7月1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并于2024年7月2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现场股东会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程序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 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0日,会议日期为2024年7月17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7日15:00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公司董事长李昌盛先生未能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职工董事陈健先生被推举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17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35,268,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44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34,391,1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6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877,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7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268,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14%。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0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取得委托股东合法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为:

  议案1:《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子议案1.01:《关于选举杜志学先生为公司内部董事》的议案;

  子议案1.02:《关于选举包小俊先生为公司内部董事》的议案;

  子议案1.03:《关于选举哈晓天先生为公司内部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规定内容相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审议事项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中,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数量为3,表决结果如下:

  子议案1.01:《关于选举杜志学先生为公司内部董事》的议案以同意334,680,229股表决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80,229股。

  子议案1.02:《关于选举包小俊先生为公司内部董事》的议案以同意334,680,273股表决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80,273股。

  子议案1.03:《关于选举哈晓天先生为公司内部董事》的议案以同意334,685,723股表决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85,723股。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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