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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 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5055         证券简称: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023年4月25日,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对外转让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2,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具体情况如下: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94,318,3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89%。其中控股股东浙江浙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宇控股”)持有公司股份218,273,6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61%;实际控制人傅双利持有公司股份17,535,2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9%;实际控制人马颖波持有公司股份20,614,73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9%;实际控制人傅双利的一致行动人绍兴迎丰领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37,894,7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1%。

  二、 协议转让股份计划

  为进一步优化股东结构,引入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公司未来发展的长期合作伙伴,助力公司持续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对外转让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2,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其中,控股股东浙宇控股拟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14,5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30%;实际控制人傅双利拟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3,5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79%;实际控制人马颖波拟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4,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1%。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计划实施完成后,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将不低于272,318,365股,即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61.89%,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 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将督促股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合法、合规地进行协议转让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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