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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989             证券简称: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4-0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中小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158元,大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65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21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的依据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本次大股东因捐资助学对中小股东进行全额补偿,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2024年7月3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2)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

  补偿数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额=(中小股东持有股份数÷有权享受本次现金红利的股份总数)×2023年度实际捐赠的税后金额= 77,178,848元

  根据上述计算额度进行补偿后,中小股东每股应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58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686,198,642.10元;

  大股东每股应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367,524,566.70元。

  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053,723,208.80元。平均每股分配金额为0.28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格: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公司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份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333,360,000×0.28)÷7,333,360,000=0.28(元/股)

  公司本次分红全部为现金分红,不存在不符合分红条件的股份,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零,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28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共3家,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党彦宝、东毅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58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5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8422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842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8422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58元。(税前)。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任何疑问的,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1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51-5558031

  特此公告。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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