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05 证券简称:三峡能源 公告编号:2024-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7月18日在北京以现场并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7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全体董事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通知期限。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现场及视频参会董事7名,胡裔光董事委托杜至刚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张龙董事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朱承军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并担任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按《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0905 证券简称:三峡能源 公告编号:2024-040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通州区粮市街2号院成大中心5号楼401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形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张龙董事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2人,非独立董事蔡庸忠、赵增海、张建义因公未能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王永海、胡裔光因公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林志民因公未能出席会议;
3、 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兼董事会秘书杨贵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公未能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从群基、陈冬旭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905 证券简称:三峡能源 公告编号:2024-042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同意选举朱承军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董事长并担任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按《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9日
附件
朱承军先生简历
朱承军,1974年3月出生,男,汉族,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理学博士,高级工程师。历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办公厅副主任、企业管理部主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流域枢纽运行管理局(三峡枢纽建设运行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流域枢纽运行管理中心(三峡枢纽建设运行管理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公司董事、党委书记。截至目前,朱承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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