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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关于法院指定公司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17             证券简称:*ST嘉寓         公告编号:2024-0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的资本公积不足以涵盖用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所需要的转增注册资本金额,需要在后续的重组方案中以合法方式增加资本公积或采用其他合法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该等方案是否可以最后实施并获得重整管理人、重整投资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获得股东大会的通过,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一、 重整及预重整事件概述

  2024年6月3日,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或“北京一中院”)送达的《通知书》以及申请人钱程(以下简称“申请人”)关于对公司的《重整及预重整申请书》,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2024年6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京01破申676号],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钱程向本院申请嘉寓控股股份公司重整。在申请审查程序中钱程向本院申请对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启动预重整,嘉寓控股股份公司无异议,并自愿承担预重整的相关义务。为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有效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本院决定对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启动预重整。预重整期间,嘉寓控股股份公司承担下列义务:

  (一) 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配合本院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 勤勉经营管理,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妥善维护资产价值;

  (三) 配合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如实回答并提交材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尤其是对财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四) 依法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五) 停止对外清偿债务,但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或者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清偿除外;

  (六) 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七)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 法院指定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情况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京01破申676号之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4)京01破申676号],2024年7月17日,法院指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基本情况如下:

  1. 临时管理人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2. 负责人:张坚键

  3. 成员:张坚键、张宇识、由文强、张鸣鑫、张晴岚;

  4. 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牛富路1号嘉寓股份公司;

  5. 联系电话:010-89411936,13511094043,13810283753;

  6. 电子邮箱:jygfglr@163.com。

  为便于临时管理人全面调查债务人资产负债等情况、高效拟定预重整方案,公司的债权人可于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前向公司临时管理人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上述债权可以不必另行申报。未按上述要求说明债权情况的,预重整期间不得以债权人身份参加本院就重整申请组织的听证程序,以及临时管理人组织的对预重整方案的磋商,但并不影响相应债权人在正式重整程序中行使法定权利。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也可按照上述联系方式向公司临时管理人说明债务或持有财产情况。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京01破申676号之一],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情况;

  (二) 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三) 监督债务人履行《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规定的义务,并及时向本院报告;

  (四) 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组织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五) 根据需要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

  (六) 根据情况向本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三、 风险提示

  1. 公司的资本公积不足以涵盖用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所需要的转增注册资本金额,需要在后续的重组方案中以合法方式增加资本公积或采用其他合法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该等方案是否可以最后实施并获得重整管理人、重整投资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获得股东大会的通过,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前,须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支持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函件,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公司重整事项的正式受理文书,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3. 公司目前面临短期资金较为紧张的局面,生产经营面临巨大的压力与挑战,2023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5.2亿元;截至2023年末,公司净资产-14.84亿元,未分配利润为-23.96亿元。

  4. 公司2021年、2022年及2023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同时,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带有“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表述,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且公司2023年年度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

  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0.4.1条第(九)项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6.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7.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4)京01破申67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京01破申676号之一]。

  特此公告。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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