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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ST贤丰                    公告编号:2024-09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9日下午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428号凯旋大厦(9号商业办公楼)1单元办公5002。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韩桃子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471,446,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0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64,604,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3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6,84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16,93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0,09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8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6,84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3%。

  5.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提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应注销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1,444,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6%;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朱伟律师、和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19日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ST贤丰                 公告编号:2024-093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通知债权人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应注销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应注销的101,720,721股股份全部予以注销,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将减少101,720,721元,并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4日、2024年7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应注销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应注销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应注销的101,720,721股股份后,公司总股本(股份总数)从113,465.6519万股变更为103,293.5798万股,公司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13,465.6519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03,293.5798万元。

  二、 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箱、邮寄等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 公司通讯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428号凯旋大厦(9号商业办公楼)1单元办公5002

  2、 现场申报登记地点及时间:证券事务部,工作日时间:9:30-17:30

  3、 申报时间:2024年7月20日至2024年9月2日

  4、 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丹妮、温秋萍

  联系电话:0769-22088897

  联系传真:0769-22088870

  联系邮箱:stock@sz002141.com

  (二)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

  件。

  特别提示: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

  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上述信函发出后请与公司联系人电话确认。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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