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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版)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下转C3版)

  (上接C1版)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如果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果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部分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的,对先行投入部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全额置换。

  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五)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25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25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A股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号)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六)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承销期的起止时间:2024年7月24日-2024年8月1日。

  (七)发行费用

  

  (八)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以上日期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及时公告并修改发行日程。

  本次可转债发行承销期间公司股票正常交易,不进行停牌。

  本次可转债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九)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公司将另行公告。

  本次发行的证券不设持有期限制。

  二、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基本条款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4年7月26日至2030年7月25日。

  (三)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一百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2.50%。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六)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4年8月1日,T+4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2月1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30年7月25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七)评级情况

  本次可转债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一次,跟踪评级报告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披露。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5.2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应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25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的奥锐特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999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1999手可转债。实际配售比例将根据可配售数量、可参与配售的股本基数确定。若至本次发行可转债股权登记日(T-1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导致优先配售比例发生变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T日)前(含)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调整公告。原股东应按照该公告披露的实际配售比例确定可转债的可配售数量。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1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1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406,195,000股,无回购到专户的库存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812,120手。

  (十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宜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②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③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④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⑥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⑦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及期满赎回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4)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5)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8)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9)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1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可转债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六)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七)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

  (十八)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1、违约事件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以下事件构成公司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

  (1)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本次债券或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

  (2)除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另有约定外,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关于公司义务的规定,出售重大资产以致对公司本次债券或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3)公司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与破产、清算相关的诉讼程序;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等直接融资债务,以及银行贷款、承兑汇票等间接融资债务;

  (5)公司未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私自变更本次债券或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6)其他对本次债券或本期债券的按期付息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违约责任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并就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因公司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争议解决机制

  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双方约定通过向受托管理人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三、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三)律师事务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

  

  (五)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六)收款银行

  

  (七)资信评级机构

  

  四、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关系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本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406,195,000股,股本结构如下: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如下: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本节的财务会计数据反映了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非经特别说明,本章引用的财务会计数据均来自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投资者欲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会计政策进行更详细的了解,请阅读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全文。

  一、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判断标准

  公司根据自身所处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会计信息相关事项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其重要性。在判断财务会计信息相关事项的性质重要性时,公司主要考虑该事项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在判断事项金额大小的重要性时,基于对公司业务性质的考虑,公司选取税前利润总额为基准确定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以报告期各期利润总额的5%作为公司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二、最近三年审计情况

  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财务报告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4818号、天健审(2023)2288号和天健审〔2024〕413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四、合并报表编制基础、合并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础

  公司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二)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及变化情况

  1、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公司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报告期内,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情况如下:

  

  2、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变动情况如下:

  (1)合并范围增加

  

  (2)合并范围减少

  

  五、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一)主要财务指标

  

  若非特殊说明,上述指标均依据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计算,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期末股本总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余额

  存货周转率(次/年)=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余额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数

  每股净现金流量=净现金流量/期末股本总数

  (二)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计算的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公司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16,334.00万元、20,686.26万元和26,142.53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11.32%、13.13%和14.5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三)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分别为531.79万元、410.20万元和2,799.41万元,2021年和2022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主要系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和投资收益等,对公司的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2023年,公司处置了控股子公司卓肽医药股权,产生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3,160.54万元,同时因处置行为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662.53万元。

  根据定义和原则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说明

  

  执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对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金额的影响

  

  六、公司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2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2022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1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2021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二)会计估计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三)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会计差错更正。

  七、财务状况分析

  (一)资产构成及变化分析

  1、资产结构变化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报告期内资产总额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172,515.42万元、203,530.37万元和257,461.06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4.48%、53.47%和53.06%,占比基本稳定。

  2、流动资产的构成及其变化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存货构成。报告期各期末,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97.05%、97.15%和98.31%。

  (1)货币资金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分别为44,461.24万元、39,174.03万元和54,583.75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7.31%、35.99%和39.96%。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主要系票据保证金。

  公司2022年末的货币资金余额相比2021年有所下降,主要系公司持续推进IPO募投项目实施、购置土地使用权等导致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较大所致。

  公司2023年末货币资金余额增长较快主要系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所致。公司202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达到38,560.56万元,相比2022年的16,640.84万元增加了21,919.72万元。

  (2)应收账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4,072.11万元、22,069.28万元和28,721.06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4.97%、20.28%和21.03%。

  1)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4,819.12万元、23,237.79万元和30,240.02万元。报告期内,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呈上升趋势。

  2022年末相比2021年末,除经营规模扩大、客户数量增加导致应收账款余额增加外,2022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增加,还系: = 1 \* GB3 ①2022年四季度销售额中南美客户相比上年增长较快,因公司对南美的客户信用期一般为4个月,较其他区域客户稍长,该部分销售对应的应收账款在2022年末仍在信用期内,拉高了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 2 \* GB3 ②GSK在四季度向公司下达大额采购订单,公司交货后确认应收账款,截至2022年末对GSK应收账款余额为5,373.96万元,较2021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1,047.20万元大幅增加。

  2023年末相比2022年末,随着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增加,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有所增加,但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维持稳定。

  2)应收账款账龄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①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减值准备均按照账龄组合计提。

  ②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在1年以内的余额占比分别为99.96%、99.96%和99.85%,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基本为1年以内。

  ③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比较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无重大差异。

  (下转C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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