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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佳力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12          证券简称:佳力图        公告编号:2024-062

  转债代码:113597          转债简称:佳力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29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7月30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4年7月30日

  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24年7月30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7月30日至2024年7月2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1、债券简称:佳力转债

  2、债券代码:113597

  3、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4、发行日期:2020年7月30日

  5、发行数量:300.00万张(30.00万手)

  6、发行面值:100元/张

  7、发行总额:人民币30,000.00万元

  8、票面利率:第一年0.50%、第二年0.70%、第三年1.00%、第四年1.8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9、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0年7月30日至2026年7月29日。

  10、上市日期:2020年8月21日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1年2月5日至2026年7月29日。

  12、转股价格:

  初始转股价格:23.40元/股。

  最新转股价格:10.71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佳力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7月30日至2024年7月29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1.8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8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29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7月30日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4年7月3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7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佳力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8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1.44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8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8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88号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84916610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联系电话:021-6880153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特此公告。

  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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