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7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1)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锁定持有期。对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后3 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期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锁定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可以办理赎回业务。
(2)上表中赎回起始日仅适用于认购份额,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自锁定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投资者可办理赎回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 A 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的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收取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处于开放持有期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3 个月的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也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xyamc.com
2.场外代销机构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三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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