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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24-0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1月7日,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度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因海口美舍河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子公司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园林”)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判令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养护费及利息;判令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对上述第1项、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司法鉴定费。

  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1月7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2年度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2024年2月23日,公司收到子公司大兴园林转来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琼01民初153号),上述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2,101,032.39元及利息(以76,155,980.77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为止;以82,101,032.39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为止);

  2、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养护费5,784,585.48元及利息(以5,784,585.4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3、被告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对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231.47元(原告已预缴867,774.57元),由原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155,810.92元,由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负担552,420.55元;鉴定费用1,317,439.01元,由原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289,836.58元,由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负担1,027,602.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二审判决情况

  因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琼0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7月23日,公司收到子公司大兴园林转来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琼民终276号),上述案件已经二审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0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第1、2项;

  2、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0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第4项;

  3、变更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0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第3项为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82,101,032.39元及工程养护费5,784,585.48元承担支付责任;

  4、驳回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6、驳回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7、驳回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其他上诉请求。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708,231.47元(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已预缴867,774.57元),由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155,810.92元,由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负担552,420.55元;鉴定费用1,317,439.01元,由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289,836.58元,由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负担1,027,602.4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12,726.14元,由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149,736.04元,由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624元,由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负担389,36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未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大兴园林在上述案件的一审及二审中均已胜诉。鉴于公司已于前期对海口美舍河项目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上述工程款及工程养护费若在2024年收回将增加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约8,51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16.80%;本案件利息约2,148万元(暂计至判决生效日)若收回,将增加公司收回期间的净利润。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案件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上述款项若收回将用于偿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亚市分行的贷款,将有效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减少后续的利息支出。

  五、备查文件

  1、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琼01民初153号);

  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琼民终276号)。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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