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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24-068

  债券代码:149610              债券简称:21中交债

  债券代码:148208              债券简称:23中交01

  债券代码:148235              债券简称:23中交02

  债券代码:148385              债券简称:23中交04

  债券代码:148551              债券简称:23中交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25日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合生财富广场15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永前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747,098,401股,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47,098,401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218人,代表股份425,754,1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99%。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389,679,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91.5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16人,代表股份36,074,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8.47%。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217人,代表股份36,074,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8.47%。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同意425,408,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9%;反对28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9%;弃权60,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5,729,5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26%;反对28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95%;弃权60,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9%。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二)审议《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425,413,3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27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5%;弃权62,0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5,734,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51%;反对27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8%;弃权62,0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1%。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审议《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25,373,6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6%;反对32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5%;弃权59,1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5,694,3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50%;反对32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09%;弃权59,1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陈思佳、严馨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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