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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基煜基金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煜基金”)签署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自2024年7月26日起,增加基煜基金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投资者可在基煜基金的线上官方平台办理下述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相关业务:

  国联安智能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智能制造混合;基金代码:C类020197)

  国联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核心优势混合;基金代码:C类020198)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基金代码:C类021479)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新精选混合;基金代码:C类021595)

  国联安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中债0-3年政金债指数;基金代码:A类021229、C类021230)

  国联安恒鑫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恒鑫3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代码:012807)

  二、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定投”)是指投资者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基金定投业务适用于符合基金合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办理场所

  投资者可到基煜基金线上官方平台或通过基煜基金认可的受理方式办理定投业务申请。具体受理方式见基煜基金的公告。

  3、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在基煜基金进行日常申购业务的受理时间相同。

  4、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定投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基煜基金的规定。

  (2)已开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基煜基金线上官方平台或基煜基金认可的受理方式申请增开交易账号(已在基煜基金开户者除外),并申请办理定投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基煜基金的规定。

  5、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

  投资者须遵循基煜基金定投业务规则,指定本人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根据基煜基金规定的日期进行定期扣款。

  6、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基煜基金就相关基金申请开办定投业务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具体最低申购金额遵循基煜基金的规定,但每月最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

  7、定投业务申购费率

  参加定投业务适用的申购费率同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相关的最新公告中载明的申购费率。

  8、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

  9、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线上官方平台或通过基煜基金的受理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基煜基金的规定。

  (2)投资者终止本业务,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基煜基金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基煜基金的有关规定。

  (3)本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基煜基金的具体规定。

  三、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1、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1)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零。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依据。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在相关网点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4)目前,每次对上述单只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请原则上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如因某笔基金转出业务导致该基金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将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5)单个开放日单只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与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与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等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目前,原持有基金为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的,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7)上述业务规则具体以各相关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

  (8)在基煜基金具体可办理转换业务的本公司旗下基金,为基煜基金已销售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转换业务规则并公告。

  四、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详情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网站:www.cpicfunds.com

  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就基煜基金开通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相关销售业务的事项予以公告。今后基煜基金若代理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销售及相关业务,届时将另行公告。

  2、本公告涉及上述基金在基煜基金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未明事项,敬请遵循基煜基金的具体规定。

  3、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4、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特定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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