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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2024-06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510会议室(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 1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会议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董事长赵金刚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3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表决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2、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为特别表决事项,均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文胜、马鹏瑞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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