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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红启瑞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东方红-新睿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2月14日证监许可【2020】3435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1年3月22日正式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持续运作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8月5日起,至2024年9月2日17:00时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届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持续运作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8月2日,即2024年8月2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方式

  1、纸质表决票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纸质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或称代理人)应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如受托人为个人的,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的,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质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相关公告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或召集人另行公告延迟后的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以下地址: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件人:吴比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

  投票咨询电话:4009200808(免长途通话费)

  会议议案咨询电话:4009200808(免长途通话费)

  邮政编码:2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或个人等代理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质方式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质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质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纸质授权文件的送达

  纸质授权文件应与纸质表决票一同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或召集人另行公告延迟后的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

  基金份额持有人纸质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纸质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录音电话方式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行使表决权,实际以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具体情况为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获得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2)此授权方式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投票截止日前1个工作日)15:00时止。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的,则电话授权截止时间相应延迟,届时以相关公告为准(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未回复意见的视为未授权。

  (2)此授权方式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投票截止日前1个工作日)15:00时止。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的,则短信授权截止时间相应延迟,届时以相关公告为准(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质授权或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相关授权均视为无效。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的纸质授权和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的,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质授权为准。

  (3)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质授权的,以代理人收到的最后一次有效纸质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有效纸质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有效纸质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投弃权票;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

  (4)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纸质授权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时,以有效的该种授权方式为准。多次以纸质授权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有效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有效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投弃权票;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

  (5)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同一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投弃权票。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7)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授权继续有效。

  六、计票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本公告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如下:

  (1)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2024年8月5日以前或2024年9月2日17:00以后(如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延迟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的,此处相应指该表决截止时间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不视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3)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质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纸质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弃权表决票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纸质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计入有效表决票;

  ③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与备案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决议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将在生效后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提供了不愿意参加二次大会的说明(具体需以基金管理人认可为准),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二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已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9200808(免长途通话费)

  联系人:吴比

  传真:021-63326981

  网址:www.dfham.com

  电子邮件:service@dfham.com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徐汇公证处

  联系人:许周莹

  联系电话:021-64310286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认真阅读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请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纸质表决票。

  3、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律师费、公证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咨询。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0日

  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附件二:《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东方红-新睿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2月14日证监许可【2020】3435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1年3月22日正式生效。本基金已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持续运作本基金。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决定采取相关基金持续运作的措施以及确定基金持续运作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表格对应位置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效力的认定规则请详细阅读本次大会公告“六、计票”章节约定。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关于持续运作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样本)可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基金的份额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后登记在册的信息为准。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交易时间结束后,投资者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委托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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