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30 证券简称:劲旅环境 公告编号:2024-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2024年1月5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4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披露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等公告。
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年3月11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将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调整为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披露的《关于变更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等公告。
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的约定,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34元/股调整为28.08元/股(保留两位小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5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本次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24年2月7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9%;首次回购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14.8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4.81元/股,已使用资金总额为1,481,000.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2、回购股份期间,公司于每月前三个交易日披露了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进展公告》等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2024-016、2024-018、2024-033、2024-034、2024-035、2024-041、2024-042)。
3、公司此次实际回购股份时间区间为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7月29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000,0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5%;回购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19.6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4.01元/股,累计成交金额为16,736,945.10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回购总额已达回购股份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股份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上限,至此公司本次回购事项实施完毕。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回购方式以及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符合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关于变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实际执行情况与变更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已按变更后回购股份方案完成本次股份回购。
三、实施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发布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五、预计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000,040股,如公司在回购股份后按既定用途成功实施,公司总股本不会变化。
按照截至2024年7月29日的公司股份结构计算,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股份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
六、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未在下列期间内实施:
(1)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 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 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及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决策、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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