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3 证券简称:华谊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2
900909 华谊B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3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18242美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28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131,449,59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7,088,447.74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华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1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7元。
(3)对于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117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7元。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元。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持有B股的股东,按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24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7.1265)计算。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
(1)对于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之间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发放 2023年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0.016418美元。
(2)对于B股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C100000000-C199999999之间的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18242美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C900000000-C909999999之间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有关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按税前金额发放现金红利0.018242美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董秘室
联系电话:021-23530152
特此公告。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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