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4-046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641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24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198,942,07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64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3,989,425.67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和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上述五家法人股东所享有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641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相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57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派发,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577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64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配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88010590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1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4-047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动力”或“公司”)可转债转股停复牌情况如下:自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7月31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8月7日)期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动力定01”(债券代码:110807)、“动力定02”(债券代码:110808)(以下合称“可转债”)将停止转股,2024年8月8日起恢复转股。
● 调整前转股价格:20.02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9.91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8月8日;
●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一)定向可转债发行及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13日和2020年9月9日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21,425,000张(以下简称“公司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14,250万元。根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和《关于调整发行定向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编号:2020-027)的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对可转债转股价格进行修正。公司可转债初始转股信息如下:
(二)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因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由20.23元/股调整至20.16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2.因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由20.16元/股调整至20.07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3.因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由20.07元/股调整至20.02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年7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相关条款规定,因公司2023年年度派送现金红利,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需相应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P1=P0-D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目前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均为20.02元/股,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D为0.10641元/股。因此,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20.02元/股-0.10641元/股=19.91元/股(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根据上述规则,调整后的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由20.02元/股变更为19.91元/股,本次利润分配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8月8日,故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8月8日起生效。公司可转债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8月7日期间停止转股,2024年8月8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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