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4-058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线缆”、“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为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人民币6,605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分别为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人民币6,605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4年度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4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26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
公司2024年度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的安排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在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公司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与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银金租”)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编号:BYMHZ20240171)。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与邦银金租签订了《保证合同(适用于法人提供的保证业务)》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分别与邦银金租签订了《保证合同(自然人)》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1,152.4781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06月21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合并总资产5,516,700,381.23元,合并归母净资产2,837,905,402.06元;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为5,364,091,937.26元,净利润364,051,047.32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信达科创与邦银金租签订了《保证合同(适用于法人提供的保证业务)》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乙方(保证人):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甲方(债权人):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已签订了编号为BYMHZ20240171的《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其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以及配套的《买卖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如有),以下统称“主合同”),依据主合同,承租人负有向甲方支付主合同项下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应承租人请求,乙方同意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对甲方负有的全部债务(下称“主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为承租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保证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
1. 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甲方履行的全部债务(无论该债务是否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产生),以及主合同未生效、全部或部分无效或被撤销或被解除后,应由该承租人承担的返还财产及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1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对甲方所负有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前息(如有)、租金、风险抵押金、提前还款补偿金(如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购价款、占用费、使用费、资金使用费、应返还的代垫款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租赁利率发生变化,应以变化之后相应调整的债权金额为准;
1.2甲方为实现主合同项下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担保、保全保险等费用);
1.3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称“LPR利率”)调整引起各期租前息(如有)、租金及租金总额及其他款项变更,乙方承诺对变更后的租前息(如有)、租金及其他款项仍然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2. 保证方式
2.1乙方确认:本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2承租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包括甲方宣布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下同)届满未按期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承担情形时,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3. 保证期间
3.1乙方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满三年时止。
3.2如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甲方宣布日即视为承租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保证期间至甲方宣布之次日起满三年时止。
3.3甲方与承租人双方协商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并取得乙方同意的,保证期间至甲方与承租人协议延长的承租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满三年时止。
3.4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满三年时止。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分别与邦银金租签订的《保证合同(自然人)》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乙方(保证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
甲方(债权人):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已签订了编号为BYMHZ20240171的《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其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以及配套的《买卖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如有),以下统称“主合同”)。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为承租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保证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
1. 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甲方履行的全部债务(无论该债务是否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产生),以及主合同未生效、全部或部分无效或被撤销或被解除后,应由该承租人承担的返还财产及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1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对甲方所负有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前息(如有)、租金、风险抵押金、提前还款补偿金(如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购价款、占用费、使用费、资金使用费、应返还的代垫款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租赁利率发生变化,应以变化之后相应调整的债权金额为准;
1.2甲方为实现主合同项下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担保、保全保险等费用);
1.3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称“LPR利率”)调整引起各期租前息(如有)、租金及租金总额及其他款项变更,乙方承诺对变更后的租前息(如有)、租金及其他款项仍然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2. 保证方式
2.1乙方确认:本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2承租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包括甲方宣布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下同)届满未按期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承担情形时,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3. 保证期间
3.1乙方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满三年时止。
3.2如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甲方宣布日即视为承租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保证期间至甲方宣布之次日起满三年时止。
3.3甲方与承租人双方协商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并取得乙方同意的,保证期间至甲方与承租人协议延长的承租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满三年时止。
3.4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满三年时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53,751,4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9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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