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30 证券简称:云中马 公告编号:2024-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中马贸易”),为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合计6,208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已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4,492.90万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全部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已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本次被担保人云中马贸易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1、2024年7月1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云中马贸易自2024年7月11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的期间内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与云中马贸易已经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200万元。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4年7月11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2,768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2、2024年1月8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对应授信协议)》,为担保公司、云中马贸易在2023年3月10日至2026年3月9日的期间内(以下简称“融资期间”)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获得的授信业务项下所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所有债务能得到及时足额偿还,公司以其位于松阳县望松街道丽安环路2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24)松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014号)作为抵押物。本次抵押担保范围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在融资期间内向公司、云中马贸易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抵押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在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对应授信协议)》项下,2024年7月5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280万元,2024年7月9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660万元,2024年7月24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1,500万元,2024年7月25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1,00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5月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17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以上担保事项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福忠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9年5月24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望松街道丽安环路2号办公大楼3楼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革基布、人造革贝斯委外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云中马贸易截至202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4,575.04万元,负债总额111,520.16万元,净资产为13,054.89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205,375.77万元,净利润558.42万元(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云中马贸易截至2024年3月31日资产总额98,768.54万元,负债总额85,695.54万元,净资产13,072.99万元;2024年1-3月营业收入55,004.19万元,净利润18.11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保证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主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云中马贸易)自2024年7月11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2、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叁仟贰佰万元整。(2)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抵押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抵押权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对应授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抵押物:抵押人以其位于松阳县望松街道丽安环路2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24)松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014号)作为抵押物,评估价值为160,000,000元。
2、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抵押权人在融资期间内向抵押人或授信申请人(公司、云中马贸易)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抵押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抵押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协议项下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4、抵押方式:最高额抵押。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被担保方云中马贸易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能够有效控制及管理,担保风险可控。以上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4,492.90万元(包含此次担保),均为公司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内发生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35%,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向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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