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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4-08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1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8月1日;

  ①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日9:15至2024年8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大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25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179名,合计持有股份115,724,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240%。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175名,代表股份1,777,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0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名,代表股份76,208,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64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77名,代表股份39,516,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9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进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关联股东郑大伟先生、常虹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5,193,0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1%;反对19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3%;弃权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58,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680%;反对19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843%;弃权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7%。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议案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5,421,2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6%;反对292,4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7%;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73,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158%;反对292,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41%;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1%。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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