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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4-023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1、广州辰途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辰途六号”)持有公司股份5,065,38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0%;

  2、辰途六号的一致行动人广州广祺辰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广祺”)持有公司股份6,925,33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5%;

  3、公司股东蔡友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2,699,43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39%;

  4、公司股东胡锦桥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1,076,00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01%。

  上述公司股东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并已于2024年7月26日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辰途六号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5,065,3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20%。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辰途六号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规定,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辰途六号公司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故辰途六号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应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在减持期间,辰途六号与广州广祺的减持股份数合并计算。

  2、广州广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6,925,3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65%。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广州广祺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规定,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广州广祺公司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故辰途六号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应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在减持期间,辰途六号与广州广祺的减持股份数合并计算。

  3、蔡友良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6,314,3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50%。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应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胡锦桥女士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24%。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应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先生、胡锦桥女士、广州广祺、广州辰途六号对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出具承诺:

  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发展/资金需要,本人/本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公司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

  1、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集中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2、减持价格与减持股数。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上市前本人/本企业初始入股价格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孰低金额(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减持股数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3、减持期限。本人/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信息披露。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如果本人/本企业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人/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等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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