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2 证券简称:重庆啤酒 公告编号:临2024-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已受理,2024年8月1日开庭审理。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为本案被告,反诉原告。
3. 涉案的金额:原告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嘉威”或“本诉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63,168万元及诉讼费用;公司提出反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公司与重庆嘉威于2019年3月15日签订的《<产品包销框架协议>之备忘录(三)》(以下简称“《备忘录三》”)
4.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鉴于案件尚在审理阶段,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具体影响。
5.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参股子公司重庆嘉威就其与公司的合同纠纷,于2023年10月11日向重庆五中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上市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收到重庆五中院下发的《民事起诉状》副本,本案案号为(2023)渝05民初232号。公司已及时披露了涉诉信息(详见《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1))。
本案案件于2024年8月1日开庭,公司当庭提交《民事反诉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备忘录三》。
二、 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理由
(一)诉讼当事人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嘉威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上市公司
(二)反诉事实
2019年3月15日,公司与重庆嘉威签署《备忘录三》,对包销产品的范围和有关产品销售费用的承担进行细化约定。重庆嘉威以双方存在包销结算分歧为由,明确否定《备忘录三》的效力,对按照《备忘录三》支付销售费的义务提出异议。基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公司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备忘录三》。《备忘录三》解除后,双方按照原《包销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进行结算。
(三)诉讼请求内容
请求判令解除2019年3月15日签订的《备忘录三》。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认为,公司已按照涉案《包销协议》《备忘录三》等协议约定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重庆嘉威不履行支付义务,构成违约,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备忘录三》的解除不影响《包销协议》的继续履行。公司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鉴于案件尚在审理阶段,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具体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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