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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2024-042

  债券代码:137816       债券简称:22江铜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铜业)控股股东,于2019年江西铜业收购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时,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自该次交易完成后,你公司及你公司控制的企业在未来60个月内解决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截至目前,上述承诺已到期,你公司未完成承诺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履行承诺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江铜集团在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系江铜集团于2019年,在本公司收购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股份)时,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截至目前,江铜集团及其所控制的企业除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外,不存在与恒邦股份及其下属企业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情形。2024年4月,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35号)后,于2024年5月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由恒邦股份对外进行了披露。

  江铜集团将按照《决定书》的要求,积极推动承诺履行事宜,认真落实,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山东证监局。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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