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7 证券简称:松井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南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北路777号公司科创大楼2楼B210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表决方式:本次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召集和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凌云剑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周欢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梁爽、黄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日
证券代码:688157 证券简称:松井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0
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9.27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1日、2024年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2)。
二、 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26,900股,占公司总股本111,736,486股的比例为0.38%,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38.89元/股、最低价为33.37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013,331.20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股份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 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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