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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ST百灵         公告编号:2024-0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85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2)。

  截至2024年8月2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已届满,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规定,现将公司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2024年2月5日,公司首次实施了股份回购,并于2024年2月7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3月5日、2024年4月3日、2024年5月8日、2024年6月4日、2024年7月2日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截止2024年8月1日,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完毕,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实际回购区间为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8月1日,累计回购股份20,491,81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47%,最高成交价为8.2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05元/股,成交金额119,587,599.2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股份的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以及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均符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实施完毕。

  三、本次股份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起至披露本公告前一日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公司股份预计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 20,491,812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47%。如本次已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届时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预计如下(不考虑其他可能引起股本结构变动的因素)。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等相关权利。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等,若公司未能在回购股份完成后的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做出安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日

  

  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ST百灵         公告编号:2024-053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1》”)、《关于对姜伟、牛民、李红星、郑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2》”),《决定书1》《决定书2》统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决定书1》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销售费用归属期间不准确等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二是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以上问题导致公司多年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将根据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安排。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财务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一)《决定书2》

  “姜伟、牛民、李红星、郑荣:

  经查,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销售费用归属期间不准确等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二是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以上问题导致公司多年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姜伟、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牛民、财务总监李红星、时任财务总监郑荣,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贵州证监局的监管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整改工作,充分汲取教训、认真总结,对财务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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