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盈方微 公告编号:2024-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2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1102号建滔诺富特酒店1楼临空厅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浩樑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843人,代表股份116,082,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6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2,23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42人,代表股份103,852,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28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65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04%;反对1,028,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61%;弃权39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148,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18%;反对1,028,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8%;弃权39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7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已提请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2.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98%;反对1,182,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7%;弃权50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9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709%;反对1,182,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78%;弃权50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1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郦苗苗、崔泰元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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