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6证券简称:郑州银行公告编号:2024-025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二一审判决,案件三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二原告,案件三被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案件一借款本金110,000万元及利息等,案件二借款本金43,441.8337万元及利息等,案件三借款本金66,000万元及利息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行已对上述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行纬二路支行就与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嘉晟置业有限公司、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简称“案件一”)于2024年1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行于2024年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本行长椿路支行就与河南美景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康桥同道圣合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宋革委、郑州睿途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康桥云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简称“案件二”)于2024年1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行于2024年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本行长椿路支行就与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万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革委、曹军领、河南纵鑫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康桥同道圣合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君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康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简称“案件三”)于2024年1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详见本行于2024年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2024年4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详见本行于2024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案件一
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24)豫0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行纬二路支行借款本金110,000万元及利息等;
2.被告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本行纬二路支行支付律师费;
3.原告本行纬二路支行对被告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在建建筑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借款本金2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的债务分别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本行纬二路支行有权对被告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在建建筑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借款本金23,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的债务分别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5.原告本行纬二路支行有权对被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借款本金3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的债务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6.原告本行纬二路支行有权对被告郑州嘉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借款本金3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的债务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7.原告本行纬二路支行有权对被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持有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判决第1项、第2项确定的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在质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8.被告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对判决第1项、第2项确定的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9.驳回本行纬二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嘉晟置业有限公司、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二
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24)豫0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河南美景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行长椿路支行借款本金43,441.8337万元及利息等;
2.被告河南美景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本行长椿路支行支付律师费;
3.被告北京康桥同道圣合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宋革委对判决第1项、第2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康桥同道圣合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宋革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美景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4.原告本行长椿路支行对被告郑州睿途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判决第1项、第2项确定的债务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原告本行长椿路支行对河南康桥云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判决第1项、第2项确定的债务在质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驳回原告本行长椿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河南美景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康桥同道圣合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宋革委、郑州睿途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康桥云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三
河南纵鑫置业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24)豫民终30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河南纵鑫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河南纵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行已对上述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
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豫民终30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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